乡约在当代的治理价值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7日

乡约自诞生就不断增损擅变,尚在蓝田乡约初期时,吕大钧家兄吕大防鉴于乡约惩罚性顾,而改作家仪或乡学,吕大钧放宽乡约门槛,这可谓乡约第一次变动;第二次擅变是朱熹做的增损,他明确删除乡约惩罚性的制裁规定;第三次擅变则涉及乡约性质的转型,在南赣乡约王阳明完成了乡约完全由地方自治性向官倡民办的半官方行政性转变;乡约第四次擅变则是清代在乡约加人宣讲圣谕,把乡约作为维护其统治的工具,乡约逐渐失去其自治本色。乡约在历史延续近千年之久,在国家和地方之间探索地方自治模式,虽然后人对其褒贬不一,但是它所发挥到的乡治作用即使在当代依然有借鉴意义。   

首先,在20世纪前期,杨开道先生认为我国古代的乡约可以为现代农村组织提供借鉴意义,他认为“乡约发起的动机,完全合于现代地方共同社会的原理”。 20世纪20,30年代的民国乡村建设运动,大都参考历史上绅士组织的地方乡约自治,这得到梁漱溟的认同,他在山东邹平等地的乡村建设即是“本古人乡约之意来组织乡村”,希望借乡约重建乡村。杨开道最赞赏乡约的两方面价值,一是以吕氏乡约的民规民治,二是明代乡治系统将乡约、保甲、社学、社仓四者结合,乡约为纲而虚,反对明清官方主导乡约,尤其是清代将乡约变成维护统治的御用工具,如此才能确保乡约发挥地方自治,这也是民国乡村建设不可缺少的。   

其次,乡约自下而上自治组织对当代基层社会自治的意义。乡约作为历史上地方绅士自治的典型代表形式,对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为代表的基层自治有启示意义。历史上乡约因官方干预致使其逐渐丧失自治独立性,这对当下基层自治与地方政府关系处理有前车之鉴,如当下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对比历史上乡约与官府的关系,村民自治委员会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地方自治及与村民关系。此外,乡约与保甲、社学、社仓等地方组织的关系处理,对当下村庄或社区内部组织之间关系处理也可借鉴。   

再次,乡约的精神文化内涵对当下新农村建设的意义。首先,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所具有的乡土性,决定了乡约精神依然有其存在的理由。乡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乡约在不与法律抵触的前提下,乡规民约作为乡村社会的地域自治规范之一,必将为新农村建设表现出特有的价值,提供文化层面的支持。20世纪80年代随着宗族复兴重建,乡约建设在国内也掀起热潮,只要引导得当,它对促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可以发挥更好的促进作用。   

乡约历史上最早由地方绅士发起组织,旨在实现地方基层社会的安定有序。明中期后,乡约以官倡民办方式推行,既有官方合法性又不失地方绅士自治性,并且结合保甲、社学等乡间组织,在乡间社会形成一套推行社会教化、互助救济等完整的地方自治体系。乡约已经远去,乡土社会也在逐渐远离,但是乡约还以多种流变的形式继续影响中国乡村的风俗习惯和村民的心理意识、行为模式和关系网络等,因此,梳理乡约发展擅变的历史,不仅是单纯探究历史上地方社会自治逻辑和自治模式,更可以为当下的新农村建设提供文化、组织建设等资源,也为当前的乡村治理提供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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