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源废弃物的损害复合性及其法律控制研究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物质保障。但与此同时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社会源废弃物给环境带来的问题也愈演愈烈。不仅如此,大量人口向各大城市的涌人也加剧了局部地区社会源废弃物的污染。以北京为例,其常住人口已经突破了2 200万,每天产生生活垃圾1.84万吨,并且还有激增的趋势,大大加剧了城市的环境压力。正是由于社会源废弃物产生的不可避免性,其处理工作相对于其他来源的废弃物而言则更加复杂。不仅如此,“社会源废弃物”相关问题还以其影响的广泛性、损害的深远性等特点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社会源废弃物的污染及其防治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方面(即化学性损害,生物性损害),其物理性损害等方面却鲜少被提及。要研究社会源废弃物的污染问题,首先要明确其复合性、面源性等特点。其中,社会源废弃物的复合性囊括了多个方面,包括损害方式的复合性、责任主体的复合性、损害客体的复合性、损害结果的复合性等。

社会源废弃物复合性剖析    

1.关于社会源废弃物的复合性的探讨    

社会源废弃物的复合性基本囊括以下几个方面:种类的复合性、危害方式的复合性、污染责任主体的复合性、损害客体的复合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复合性等。    

(1}社会源废弃物种类的复合性    

根据社会源废弃物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社会源一般废弃物和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有明确的提及。相对于社会源一般废弃物而言,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对于环境和环境周围的居民的危害更为严重。即社会源废弃物的种类不同,其对环境及人身生命健康的危害也不尽相同。    

(2)社会源废弃物危害方式的复合性    

社会源废弃物危害方式具备复合性,可以分为物理性危害、化学性危害、生物性危害以及综合性危害等。就社会源一般废弃物而言,废弃物的毒性不至于直接对周围环境(地下水、土壤)以及周围居民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它的危害方式更多地体现在占用过多的场地,以及过度堆积造成的垃圾滑坡灾害等,属于物理性危害的范畴。对于社会源危险废弃物而言(如常见的废弃电池、杀虫剂、老鼠药等),其降解过程中往往会伴随化学反应或生物反应,会对周围环境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其危害方式有别于前者。   

(3) 社会源废弃物责任主体的复合性    

(4) 社会源废弃物的不同责任主体在社会活动中所充当的角色不同、分工不同,有些责任主体甚至会同时兼具多方面的责任:生产者作为社会源废弃物的主要产生单位之一,在社会源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承担主要的回收义务;消费者作为加剧社会源废弃物增长和流动的单位,则需要承担合理分类和合理倒放的责任;环境和资源公司作为主要的代理方,不仅需要完成生产者托付的回收义务,而且需要完成政府托付的回收责任;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策的推行单位,需要为当地居民提供公众意识方案,促进社会源废弃物的回收;中央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单位,则需要统筹整个战略布局,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虽然各个责任主体分工较为明确,但是很多时候每个单位的责任也是重叠的,比如政府单位、环境公司在生产活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扮演起消费者的角色,那么也需要其在社会源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即合理的分类和倒放相应的废弃物。    

(4)社会源废弃物损害客体的复合性    

法理学界将法律关系的客体定义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研究并确定某一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学理论与实践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亦是部门法彼此区分的重要标准。环境相关法律关系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其特殊之处不仅表现为主体与危害方式,更是通过其客体的复合性展示出来。“环境”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被环境法学界长期作为主流观点加以认同,然而环境客体的复杂性决定了仅用“环境”一词难以涵盖全部法律关系。明确环境法律关系及其客体对于针对性研究、解决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及其他连带环境问题至关重要。本文按照损害对象的不同将环境损害客体分为“环境生态功能”和“公民生命健康”两类。其一,环境生态功能。指通过土地、森林、水、大气等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即生态系统所表现出来的对环境污染、破坏与冲击的容量、环境的舒适度、景观优美性、可观赏性等生态价值。这种生态功能不是通过实体价值与形态为人类服务的,而是以脱离其实物载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功能形式存在并满足于人类需要的。关于环境生态功能的破坏则又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分为大气环境生态功能的破坏、水环境生态功能的破坏、土壤环境生态功能的破坏等。关于大气环境生态功能和水环境生态功能的防治已经有了现行的法律进行指导和约束,但是其中关于土壤环境生态功能的立法还不成熟。其二,公民生命健康。社会源废弃物,尤其是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在对环境生态功能造成污染的同时,其残余的毒性物质会通过大气循环、水循环而被人体吸收,进而对公民的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由于环境客体,尤其是社会源废弃物之损害客体的复合性,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能被单独地审视,而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分别加以分析论证。    

(5)社会源废弃物损害结果的复合性    

社会源废弃物按照其损害结果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对水环境污染程度的划分为例,根据水体的浑浊度、异味、有机物含量等指标,可以将水体的损害结果量化为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同理可得,在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的研究过程中也可以做量化的评价。但是在实际的社会源废弃物污染过程中不仅会对水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会对其他损害客体—大气、土壤等—也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这就使得在评价区域损害结果的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其结果的复合性。    

2.关于社会源废弃物面源性的探讨    

由于社会源废弃物主要是来自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其主要特征为分散性、复杂性,该类特征即为社会源废弃物的“面源性”。社会源废弃物的“面源性”是与“点源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主要体现在社会废弃物生产源的移动性、普遍性以及随机性。社会源废弃物面源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治理方式的复杂性,也是传统的点源性的治理方式对其不再适用的原因之一—即在面源性的治理过程中无法精确定位废弃物产生的源头,因此在社会源废弃物治理过程中需要以“面源点源化”为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将危险废弃物划分为工业危险废弃物、医疗危险废弃物以及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医疗危险废弃物和工业危险废弃物因其生产的集中性、危害的广泛性等特征而容易进行行业内的集中管理,近年来已经在社会上建立起了完善的处置体系。但是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因其独特的面源性,注定了不能像其他两类危险废弃物一样便于管理,加之公民对其危害的认识深度不够、国家投人的管理力度不够,现在仍然处于探索的阶段。    

3.社会源废弃物损害模式复合性剖析    

社会源废弃物的主体、客体、危害模式及损害结果等要件均具有复合性,其中以其损害模式的复合性最为复杂且影响深远,故而本文将以其损害模式复合性为切人点,并对相关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社会源废弃物复合性的损害模式主要包括物理性的损害、化学性的损害以及生物性的损害。就其中物理性损害而言,近年来最重要的一个案例就是2015年的深圳“光明滑坡”案件。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红坳村南侧的渣土收纳场因堆放超过其容纳标准的废弃物(包括大量的社会源废弃物),进而产生滑坡事故。社会源化学性的损害和生物性的损害比较常见,比如垃圾填埋场中的垃圾在自身化学作用和微生物参与下的生化反应会产生不同的渗滤液,进而对地下水体以及周边水体造成污染,对当地居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时候危害本身是相互影响的,比如堆填的“垃圾山”不仅对周边环境有着潜在的滑坡威胁,并且其渗滤液、填埋气也对周边环境有着潜在的化学性危害。正是其复合性危害的存在,使得相关的立法研究变得艰巨而复杂。

三、社会源废弃物基本概念之明晰    目前学术界关于“社会源废弃物”的概念界定不够明晰,经常与“固体废弃物”“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社会源固体废弃物”等概念相混淆、冲突。因此,结合我国2016年最新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关文件,对以上概念进行归纳总结十分必要。    

第一,固体废弃物。随着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关注度的提高,“固体废弃物”一词不再局限于学术界而频频出现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在国内,学界通常将其定义为“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普通的生活垃圾(残余食物、废纸、塑料、纺织品等),工业废弃物(农药、重金属等),建筑废弃物(木料、金属、玻璃、石块、烂泥等)等。    

第二,危险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可以分为“医疗废弃物”“社会源危险废弃物”以及“工业危险废弃物”} 13-14 }c“危险废弃物”是指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依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社会源危险废弃物”普遍被定义为从居民家庭、社会和公共服务行业、工业企业非生产过程产生的或使用后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弃物。然而,根据我国2016年最新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所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人本名录:(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名录》的修改已经明确将危险废物的范围从固体拓展到了液体。基于此,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应该在原有的概念上扩展到“包括液态物质”的范畴。同理可得,“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概念应该也要做出同样的调整。    

基于对以上“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等概念上的明晰,我们可以将“社会源废弃物”定义为:从居民家庭、社会和公共服务行业、工业企业非生产过程产生的或使用后的固体废弃物和液体废弃物。关于上述四种概念的关系如图1所示:“危险废弃物”以及“社会源废弃物”对“社会源危险废弃物”是包含关系;固体废弃物对“社会源危险废弃物”是部分包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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