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能源汽车法律制度中的四个矛盾及其解决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在传统化石能源的稀缺性和重污染性的重压之下,针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情况,各国纷纷将目光转向开发更加清洁的新能源以及替代能源。作为国民经济命脉的汽车产业的改革亦可以说是大势所趋。在对居民清洁出行的激励方面,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始于21世纪机“十一五”以来,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战略方针的指导下,政府高度关注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形成了完整的新能源汽车研发、示范布局。到2010年短短十年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驶入发展轨道,从目前己有的政策、规划来看,国家正大量扶持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是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制动的汽车,主要有混合动力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燃料电池汽车(FCEV)等,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己经初步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产业链,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技术构建遍及从零部件的开发到基础设施的建设。    

围绕该争议,学术界也几乎是从两套话语层次展开争论,支持新能源汽车论者认为: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路径昭示着其最终会达到减少能源消耗与污染排放的地步,这恰恰符合新世纪能源转型的理念。而传统能源汽车虽然短期内还可以通过技术提升达到与新能源汽车相等的减排效果,但传统能源汽车的提升能力毕竟有限,未来势必难以达到新能源汽车的环保效果。因此长远来看,只有推广新能源汽车才具有广阔的环保前景。反对新能源汽车的论者认为:新能源汽车的动力来源大部分仍然是由高消耗高污染的传统化石能源发电产生的电能,因此,只要不改变以化石能源为主导的传统能源结构,继续采取既有的电力技术,新能源汽车对温室效应的改善作用就并不大,甚至说大量扶持推广新能源汽车产业后,造成新能源汽车的用户增加,最终导致的是传统能源的用量增大、污染加重,如果造成产能过剩,对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更不待言。新能源汽车对于环保而言治标不治本,并不能像其标榜的那样解决环境资源的问题。    

新能源汽车的现实表现不足与相关法规政策的积极态度形成对比,由此产生的二分不得不说是一种法律制度的二分。本文重点关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应然价值追求和实然法规政策间的矛盾,讨论新能源产业相关政策法规与环境资源保护法间四重矛盾,并希望借由经济学的方法,将环境保护作为首要价值追求,重新构建绿色发展语境下的新能源汽车法律法规政策。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法律制度中的四个矛盾    

由于事实层面与规范层面预设的大前提出现了偏差,在法律规范没有对此进行实质性的转变之时,法律制度的矛盾便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圈。对科学界的争论进行分析,反对论者的基本立场实际上是对各国对于新能源汽车的盲目推动政策不满。尽管现实并不尽如人意,但是法律规范所体现出的态度却是明确的,甚至是有些盲目、武断的。从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毓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十五”期间制定的"863”计划到2012年国务院栉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4年幼口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政策日益详细。综合来看,目前通行的具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所表现出的规范逻辑为幼口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冰体+环境价值+经济(市场)作用”综合思维,基本态度为开放的“创新驱动”(原则一),手段为‘败府调控+市场竞争”(原则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手段,并且注重社会福利本位(原则三)和因地制宜(原则四)。    

三、我国新能源汽车法律制度中四个矛盾产生的原因    

新能源汽车法律规范展现出与法律制度的由浅入深、由形式到实质的四重矛盾,若要解决该问题,首先应当对四重矛盾产生的进行事实上的认定和原因上的分析:    

第一,政策选择失灵。市场经济受市场的无形之手所调控,这只“无形之手”显然是一种组织经济活动的好的方法和基础。但是面对环境固有的外部性问题,市场之手却会失灵。因此环境问题的解决下,运用政府的“有形之手”是重要的和必要的。但是,政府也并非是万能的政府,政府并非完全理性的上帝,也存在信息掌握不足、机构过分冗杂、缺乏内部协调等因素导致决策失误的情况。    

第二,产业定位失误。从字面上看,新能源汽车产业包含“新能源”与“汽车”两层含义,新能源属于环境资源体系的产物,汽车则是工业革命后市场经济的产物。环境与经济的固有矛盾反映在新能源汽车的产业上,产业定位就显得尤其重要和关键。    

第三,法律规制欠缺。我国作为新能源汽车的世界第一大市场,而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己有十年之久,应当通过法律规范进行指引和规制。但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体系明显存在规制不足的缺陷。因此仅依靠政策倾向性扶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厂商在经济手段的推动下,往往更注重的是扩大市场规模、利用政策和税收优惠挤占市场、开发仅仅注重用户的安全和体验的产品、完善产品线等。    

第四,新兴法律部门调整手段的局限。首先,我国关于新能源汽车的法律规范效力最高的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没有立法文件;其次,新能源汽车产业应当隶属于环境资源法项下,但是我国环境资源法部门产生较为晚近,内容又过分庞杂,因此还未完全形成专属于本部门法内的调整和救济手段,往往必须借助其他部门法的规制手段。    

四、化解我国新能源汽车法律制度中四个矛盾的方案    

(一)矛盾解决的基本立场    

既然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政府对环境要素考量不足的产物,对其不加限制的推广和扶持是政府对该产业定位的失误,再加上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制造成的监管失灵。那么是不是必然说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推广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呢冲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二)矛盾解决的具体方案可见,四重法律制度矛盾并不仅仅是一个规范层面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现实层面的问题,(法律)抵触属于错误,需要修正”,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应当进行全方位的展开:  

第一,绿色发展理念下的思路指引。和经济发展目标进行非此即彼的划分,。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应当进行全方位的展开:思路的总体设计不应当是简单地将环境保护价值而应当运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新能源汽车的法律制度。    

第二,针对新兴产业尝试较为灵活发展政策。应当认识到现在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事实层面上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因此在规范层面不应当采取机械发展的眼光,采取灵活发展的态度    

第三,加入监管制度、明晰法律责任。“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成熟必须在法律划定的界限内才可以实现其良性的发展,如果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表现出的鼓励为主、缺乏监管的现象继续存续下去,迟早会培育出畸形的新能源汽车产业。    

第四,完整法律体系。最后要实现更高位阶的立法,使新能源汽车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提高,从而调动更多法律工具。    

五、余论: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学的完善与转向   

我国作为新能源汽车世界第一大市场,对于其产业的重视、扶持和发展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不能够舍本逐末,依然采取陈旧的发展眼光,却利用新能源汽车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积极作用作为外衣发展非绿色经济。环境资源法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主张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内在的协调一致性,由此看来,新能源汽车是摆脱陈旧发展观念建立新型绿色产业的重要工具。事实意义上的争议不断和规范层面的过于自信使得新能源汽车法律制度失稳,这实际上是规范内部一个体与整体一基本价值一法律属性”由内而外、由单个因素到整个体系的矛盾展现,中国语境之下,新能源汽车法律制度的矛盾显然需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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