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类代收法律关系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签订代收协议的当事人不同,决定了代收法律关系的不同。现实代收环境下,以代收协议当事人是否包括收件人来划分,存在两种类型的协议代收法律关系,即直接代收法律关系和间接代收法律关系。直接代收法律关系指代收协议的约定方为快递代收主体和收件人,间接代收法律关系指代收协议的约定方为快递代收主体和快递公司。    

在直接代收法律关系(2)中,快递公司与快递代收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收件人本着方便自身的考虑,与相应的代收主体签订代收协议。在前文所述的快递代收实然表现形式中,以物业公司为代收主体,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的代收规定来服务业主和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独立协议来服务业主均属于直接代收法律关系,以私营业主为代收主体,基于收件人与私营业主之间明确的代收约定为之服务也属于直接代收法律关系。    

物业代收形式比较普遍,收件人线上消费时会留存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而大部分工作和住宿地点都有物业,物业本着服务业主的意旨代收快递。物业与业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为物业服务合同。现实中,合同明确约定代收和未明确约定代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及风险不同,有些物业会将快递代收服务的具体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明细列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并通过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来抵消物业成本。一旦出现代收纠纷,就会根据相关协议约定进行权责划分,进而会牵涉合同条款解读和现实习惯解读等具体纠纷解决路径。    

相比之下,私营业主与收件人之间私下的代收约定就比较特殊了,这主要是为了适应一些不存在物业代收可能性的区域,而这种代收形式本身属于私下的民事约定,不存在大范围经营代收的情况。而私营业主自营代收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代收形式,是随着一些电商、快递公司和私营业主进行代收合作发展起来的。这其中既存在有偿代收与无偿代收的不同,也存在口头代收协议与书面代收协议的权责区别。这种代收形式更多存在于间接代收关系中。    

在间接代收法律关系(3)中,快递代收主体与收件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快递公司本着降低末端配送成本的初衷,与快递代收主体签订相关代收协议。在前文所述的快递代收实然表现形式中,属于间接代收法律关系的情况有三类:一是以物业公司为代收主体,基于物业公司和快递公司的代收协议来服务相应的业主;二是以私营业主为代收主体,基于私营业主(扩大经营范围)与快递公司的代收合同服务快递公司的客户;三是以相对独立的专业代收点作为代收主体(包括快递公司或电商自建的线下代收点、独立第三方代收点以及自提式智能储物柜),基于代收点与快递公司之间的代收协议服务收件人。    

无论是直接代收法律关系还是间接代收法律关系,均基于代收协议的存在,而代收协议本质上应当属于一种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代收或代投快递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在直接代收法律关系中,快递代收主体作为收件人的受托人,在委托代理范围内承担代收保管与交付物品义务,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收件人;在间接代收法律关系中,快递代收主体作为快递公司的受托人,在受托范围内承担代收保管与物品交付义务,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快递公司。尽管直接代收关系和间接代收关系在代收方式上相同,均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究其根本属性,直接代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关系,而间接代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商事委托代理关系。与民事代理不同,商事代理指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委托,以商事经济原则与第三方建立商事法律关系,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商事行为,商事代理行为需要以具备商事行为资格为前提。因此,在大部分间接代收法律关系中,快递代收主体一般应当是具有相应商事代理资格的合法主体,如果不具备相应资格,只能属于民事代理。商事代理行为人应当较民事代理行为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和救济给予路径应当更加明确,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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