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控制研究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2日

近些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不断提高、规模逐渐扩大、暴力倾向日益加剧、危害性越来越严重,己经成为我国社会管理工作必须直接面对的重大挑战。如何有效防范并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是我国在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中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严峻考验。对此,基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代背景和内在机理考虑,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控制可以有效地实现对群体性事件的管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代背景    

安定的社会秩序是人类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繁荣昌盛,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保障。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全面深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我国的社会转型涉及到各个层面,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高度集权制向民主集中制转变、从伦理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化、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变迁、从单一社会向多元社会迈进。国家体制快速变革,引起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重新分配,价值观念不断转变,社会各种隐形矛盾与显性冲突相互交织和缠绕并日益凸显,呈现出异常错综复杂的状况。突发群体性暴力事件正是这种社会矛盾冲突的极端表现形式,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对社会安全稳定形成巨大的威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推进以及多元文化的交融,传统的社会规范、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对社会民众的影响逐渐式微。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政策制度落实不公平、部分民众合法权益保障不充分、贫富分化日益拉大等因素导致部分群众心理日渐失衡。加之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进行蛊惑和煽动,使埋藏在社会内部的不稳定因素不断积累并酝酿发酵。这些不安定的因素会以现实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资源开发、征地拆迁补偿、劳资纠纷和环境污染等为导火索,往往以非法和暴力的形式进发出来,残害无辜民众的生命健康、毁损公共财产设施、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冲击民众心理的承受力,从而形成各种群体性事件。    

“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产生政治秩序混乱的原因,不在于缺乏现代性,而在于为实现现代性所进行的努力。”在社会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的同质性在不断减少而异质性在不断增加,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是引起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动的内在诱因。在利益重新整合与分配的过程中,打乱了固有的社会结构与分层,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与利益需求。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与人性需求的无限性决定了不同利益主体在追逐自身利益目标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摩擦和冲突,加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内容的分散化和利益需求的多层次化也导致了社会矛盾丛生和社会冲突不断加剧。由于在利益争夺和利益占有的过程中,强势集团凭借自身的特权和优势掌控着社会资源的配置权,而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得不到维护和满足,在不得己时就会采取体制外的、极端的方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当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所出现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充分表明了我国当前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并达到一定的警戒线。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内在机理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内在的各种矛盾冲突表现在外部行动的集中反映,是社会矛盾冲突的极端表现形式。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群体性事件发生是内在因素与外部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对群体性事件原因的剖析有利于寻找社会内部矛盾冲突的症结所在,可以为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提供方向指引,以达到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    

(一)利益受损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马克思指出:“利益是人类永远的追求动因,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对利益的追逐成为人们社会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人类社会活动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了获取利益和维护利益。然而,由于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稀缺性,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利益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当利益主体在争夺与切割利益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会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公,甚至一些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以掠夺或者侵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从而会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利益纠纷是触动人们内心最敏感的神经,利益受损后具有相似利益诉求的主体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共同利益,就会集合起来形成对抗性的群体力量。比如建筑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形成的劳资纠纷或者企业转制、破产导致职工福利受损甚至下岗失业;土地征用或房屋拆迁补偿不到位,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身心健康;政府部门违法行政、滥用公权力引起社会成员的不满,这些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产生。    

(二)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畅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制度原因    

任何利益主体都有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当民众的合法利益被侵害后无法找到协商机制或利益维护机制,正当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国家正式的制度得以表达和实现时,就会依靠自力救济的方式进行体制外的抗争。因此,群体性事件是民众有苦难诉、积怨难平时的无奈选择。尽管我国目前己经建立了一些利益协调机制或矛盾调处机构,然而我国目前的相关机制尚无法容纳诸多的现实问题,很多事关民生疾苦的社会纠纷往往被有关部门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繁琐而专业的处置程序令民众望而却步,低效而不公的处理结果使得当事人心灰意冷,公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当各种矛盾、冲突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调节和控制,就势必会导致一系列破坏社会规范和秩序的过激行为或失控行为的产生。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冲突激化的产物,也是参与者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或愿望无法实现而又找不到合理宣泄途径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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