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宏观调控下商品房退房纠纷的法律分析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1日


从法律角度对国家宏观调控下商品房退房纠纷进行分析,因为法律具有一项特点--强制性,因此对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来说,国家的在法律与政策上的变动是无法抗拒的,在双方进行合同订立时是无法对这种情况做出预见或者将之避免的,这是一张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这种客观事实出现在了签订合同之后,那么将必然会对已经生效但是尚未履行的合同带来根本性的巨大影响,但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以及遵守《合同法》契约精神的原则,只要合同的订立时本着双方自愿且能表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想法,无其他能够导致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况,那么,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若没有法定的导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所签订合同来履行合同条款。

从订立合同的角度来说,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合同的变更、解除的过程中都是将维护己方利益放在首位的,通常的做法便是将房地产调控的新政归结为不可抗力,并对法院提出予以解除,同时不对违约责任进行承担,在当事人进行维护自身权益时,只能通过《合同法》中最能够进行维权的不可抗力的说法来进行争取实现保护自身权益。但是在法律的角度,政策的调整在本质上与不可抗力是有着区别的。在民法中,所谓不可抗力指的是客观上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以及无法客服的情况。对不可抗力范畴的界定是要能够同时具备这三大要素的。不可抗力的形成因素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与社会因素,其时间的主要构成有两大范围:一是自然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洪水、火灾、雪灾、旱灾、地震、海啸、山崩、泥石流等等;二是社会现象,比如发生战争、市场动荡、政府干涉、暴乱、禁运、罢工等等。通过分析,将房地产新政的实施归结为不可抗力,无法从法律的角度得到支持。因此,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在进行购房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的处理时,要进行妥善的考虑,解决角度也要从新法规的性质上以及所涉及的合同在进行变更与解除是否属于法定的导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入手。

开发商或者购房人要妥善处理已经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就要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法律性质以及是否属于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定事由这个角度来解决问题。

这里对本章的法律观点总结如下:

上述观点是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出发,认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购房人无法支付房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作为违约方,其无权要求解除合同。然而,如此处理并不公平。在房地产交易中,多数房屋买卖合同都会约定,购房人首付部分房款,剩余房款以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这往往是自住购房人负担房屋价款的唯一方法,也是取得出卖人同意的合同履行方式,因此这种合同履行方式应该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双方明确约定不能获得贷款则由购房人自筹资金支付的除外)。可以说,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隐含了一个契约赖以缔结的基本假定,即以当时的贷款政策,购房人可以获得必要的资金来支付房款。这个基本的假定应该是双方订立、履行合同的基础。如果由于购房人的原因(诸如个人信用不佳、偿还能力不足等)导致其无法获得贷款,则其承担违约责任,自不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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