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的法律规制与监管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

1前言

当今社会,共享经济正在迅速发展,在其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网约车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之一。据统计,截2016年底,网约车用户规模为1.68亿,比2016年上半年增加4616万,增长率为37.9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性服务,在盘活车辆资源、满足用户出行需求方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网约车也存在着安全隐患、利益冲突、行业竞争等尚未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规制。2016年12月30日,“专车第一案”的宣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最终以撤销对专车司机的行政处罚告终。自2015年第一次开庭到最后作出判决前后历经了四次延期宣判,中间伴随着社会各界对网约车合法性问题的探讨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有何不同?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对其采取怎样的规制和监管?本文拟对“专车第一案”的判决思路进行分析,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上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2案情介绍

2015年1月7日,济南私家车司机陈超因使用滴滴专车软件送客,被济南运管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两万元。陈超对此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济南运管中心撤销该处罚决定。陈超认为,运管中心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也对此进行了反驳。其中,客运管理中心认为陈超提供“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且车辆无合法的运营证,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其经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很可能会涉及到对网约车合法性的判断,加之社会各界对网约车的合法性争议较大,判决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故法院不敢轻易表态。法院先后以“政策环境尚不成熟,、“案情比较敏感、重大且复杂,、“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社会关注度高,案件在事实认定方存在争议”等理由四次延期宣判。最终在2016年12月30日作出宣判,撤销了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陈超的处罚决定。    

首先,法院认定陈超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是因为陈超并不具备出租车客运应具备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三个许可证,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所以客运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具有合法性的;但是,法院虑及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并且以网约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的新样态需要被鼓励,所以又从合理性角度考量行政处罚行为,认为其处罚不符合比例原则,处罚过重,并不具有合理性。最后以处罚数额和幅度畸重存在明显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精神予以撤销。    

3监管态度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解禁),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而出租车行业作为作为特许经营行业,出租车市场具有法定的准入标准,具体包括三个“许可证”:(1)出租车经营者需取得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车辆需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证》;(3)出租车驾驶员需取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此观之,在当时网约车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不具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条件,并且由于其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冲击,受到了许多传统出租车司机的抵制和执法部门的打击,甚至当时部分城市将专车视为“黑车进行全查处。    

2015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表态称,各类专车软件公司应当禁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且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永远不允许”私家车进入专车运营。国家机关对网约车的合法性普遍持否定态度。    

但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其运营提高了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了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了民众乘车的实际需求,所以,众多的否定并没有阻碍其发展。随着其迅速的发展以及对人们生活的有利影响,国家机关对网约车的态度逐渐由否定转为缓和。    

4规制思路

网约车的合法性虽然已经被承认,但其仍存在着诸多弊端:首先,网约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多方的威肋、,平台掌握的私人信息也存在安全性隐患;其次,网约车的飞速发展给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并且降低了行业标准《暂行管理办法》虽然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性,但网约车的准入标准、运营数量和价格细则,根据《暂行管理办法》则由地方政府决定。而地方政府制定细则的脚步比较缓慢,一些城市虽然已经出台了细则,但仍有不恰当之处。因此,对网约车的具体规制和监管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4. 1基本规制理念

4.1.1相对包容的态度    

前,许多城市都有规制网约车的具体准则,其中,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最先发文,在驾驶员是否拥有本地牌照,是否拥有本地户籍以及燃油车车辆轴距,车龄等多方进行规制。但笔者认为部分城市的部分要求过于严苛,并不具有合理性。

4.1.2政府监管与平台自律相结合    

对网约车的管理而言,政府监管是宏观调控,而平台自律是具体规制。因此为了保障网约车的健康发展,政府监管与平台自律的高度结合就成为了必要条件。政府机关应根据网约车的发展情况和其已经遇到及将会遇到的问题不断地对监管制度进行完善,与此同时,平台也应积极配合响应政府机关,在细微之处对网约车进行监管,严格把关,使其利最大化,使其弊最小化。

4. 2具体监管措施

4. 2. 1安全与利益保障    

首先,车辆安全是乘车安全得以保障的前提。在驾驶员申请就业资格时,政府机关就应对其车龄,车的质量等方进行严格考量,在为乘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网络平台也应对车辆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一旦车辆安全不能保证,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比其乘车服务,以避免发生某些事故的发生。    

其次,在事故出现以后,必然会出现利益纠纷,在这时就涉及到在乘客,驾驶员,网络平台及私家车相应的汽车租赁公司中哪一方承担责任。基于四者之间复杂的关系,在出现利益纠纷时,责任的承担着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政府机关应及时制定完善的针对利益纠纷及责任归属的解决方案,以保证在问题出现时,使各方损失最小化。

4. 2. 2价格管理    

以巡游式出租车为例,曾经的出租车漫天要价,没有统一收费标准,从而有了训一价器的出现。同样的,网约车也需要价格管制。现如今,网约车给人们带来了便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网约车出行,那么制定相对统一的收费标准就有其现实意义。但应注意的是,网约车收费标准应是相对统一而不是绝对统一。因为在不同的地区,人们经济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差异就决定着收费标准的差异。在此方,巡游式出租车遵循此原则。此外,还应考虑的是,收费标准也不能过低,否则将可能冲击巡游式出租车,造成两个行业的不平等竞争。因此,网络平台应根据地区,里程,道路情况等因素制定一套合理的收费标准,并且对外公开,使乘客享在受着便捷服务的同时,也能享受着令人满意的价格。

4. 2. 3驾驶员资质    

驾驶员的资质直接决定着网约车服务质量,所以,首先,在驾驶员申请时,政府机关和网络平台应提高驾驶员申请的标准,并对驾驶员的驾照,经营许可证进行检查,对驾驶员的驾车技术,精神状态进行考量,对驾驶员有无犯罪记录和违章记录进行严格的审察,这样才能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    

其次,政府机关应对驾驶员的个人及其车辆信息备案,定期对驾驶员及其车辆抽查;同时,网络平台也要对驾驶员的行车记录进行监管,并定期对乘客给予驾驶员服务的评价分析综合,并制定严格的规定对违背基本要求,服务质量差的驾驶员给予惩罚,取消其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资格,是网约车驾驶员团队优化。

4. 2. 4平台垄断    

在滴滴与Uber合并时,就引起了人们对其“垄断”的质疑,所以,政府机关应制定相关规定,对网约车公司的数量和规模进行限制,这样做既能促进彼此之间的良性竞争,推动网约车经济的发展壮大,也能对“平台垄断”起到限制作用;并且网络平台不应该限制驾驶员的职业自由,应允许其在多家平台兼职,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垄断”。    

5结语

网约车在飞速发展,我们应对这种新经济体系持支持鼓励的态度,但在我们享受网约车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和严格的监管,保证网约车的健康发展,真正的实现以网约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与“互联网+”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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