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宗教团体的注册登记制度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2日


  (1)在宗教团体的注册登记主管部门方面:中国的宗教团体注册登记实行由民政部门与宗教事务部门双重许可的制度,在程序上较为严格和繁琐。为避免审查标准不一致、重复审查等问题,建议中国的宗教团体注册可由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并向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另外,中国可借鉴哈萨克斯坦的神学专家鉴定制度,在宗教团体申请注册和国家审批之间设立由宗教专家进行鉴定的中介程序,令宗教专家对宗教团体的设立进行预先审查,从而降低宗教与国家间的对立与冲突,缓解宗教与国家间的矛盾,加强宗教团体认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2)在宗教团体的设立条件方面:在中国,设立宗教团体主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但由于宗教问题的特殊性,宗教团体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团体的自身特点,其注册登记制度也应有区别之处。社会团体的设立条件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专职工作人员、资金经费来源等方面,是按照一般社会团体的标准而制定的,对宗教团体来说,规范过于严格。实际上,很多宗教团体的发起人都无法达到上述标准。因此,过度强调登记、注册、审批的宗教团体管理制度可能会催生众多没有合法地位的民间组织,形成宗教监督困难。因此,宗教团体的设立条件,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进行专门的规定,根据宗教团体的自身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注册登记制度。笔者建议可以适当放宽宗教团体的注册条件,降低设立宗教团体的标准,只要申请注册的宗教团体具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章程、教义、教规,有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有合法注册的教职人员,对其资金和人数可以不必过分要求,从而积极推进国内民间宗教团体的合法化。

2.改革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制度  

  (1)在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方面: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有权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并制定了各宗教团体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国家有关部门仅是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备案,而非审批注册。将此项权利完全交给宗教团体,不利于国家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和把控,也不利于法律法规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约束。因此,笔者建议能够采取宗教团体的自主认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相结合的方式,由宗教团体采用宗教内部认定办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再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即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经宗教团体合法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审批登记。  

  (2)在宗教教职人员的考试考核方面:为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专业能力,建议进一步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的考试、考核制度。第一,对寺观教堂和经堂教育培养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严格的任职前考试,对通过宗教团体认定并即将任职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专业学识、政策水平,由宗教团体会同寺院民主管理组织,进行口试或笔试,合格者由宗教团体颁发统一的证书,凭证取得教职人员资格。第二,统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考核方式、评价标准,对现任教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确保教职人员在教职任期内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增长学识。(本文由中国论文平台网提供,如有更多需要,可登陆http://www.lunwenbox.com 咨询客服。)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代写咨询
 362716231

发表咨询
 958663267


咨询电话

18030199209


查稿电话

18060958908


扫码加微信

weixin.png


支付宝交易

ali.jpg

  • 在线客服
  • 认准本站客服
  • 代写咨询
    362716231
  • 发表咨询
    958663267
  • 咨询电话
  • 18030199209
  • 查稿电话
  • 18060958908
  • 扫描加微信
  • 支付宝交易
  • 返回顶部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