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近代自然法的开端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格劳秀斯对近代自然法的创始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早在17世纪后半叶就被巴贝拉克(Jean Bar-beyrac)誉为“近代自然法之父”。在巴贝拉克看来,由格劳秀斯发端的近代自然法乃是对中世纪自然法传统的切断,它成功地将道德学的研究从经院主义哲学所主张的“永恒性”中营救出来。“通过将一些可以确定的和合理的前提作为伦理学原则的基础,格劳秀斯对之前怀疑论的反驳给伦理学理论造成的一个无法克服的障碍给予了有效的还击。”应当说,巴贝拉克的这一阐释确实抓住了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关键。格劳秀斯之前,道德理论已经遭到了文艺复兴时期的怀疑论者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的质疑。例如,针对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 Francisco Suarez)的自然法,蒙田就批评其在自然世界中预先假定了一个普遍的道德法则。在蒙田看来,那种认为在超验的时空中存在一种道德法则的观点并不合乎情理,不同的宗教和文化必然会引发价值的多样性。试图给变动的真实世界提供一种道德秩序,就好像要去抓住流水一样不切实际。  

蒙田的这种相对主义的挑战,为16世纪晚期至17世纪早期的相对主义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做了铺垫。我们看到,格劳秀斯在17世纪初重新构造自然法理论时就受到了蒙田的影响。与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家不同,格劳秀斯开始试图用“人的眼光”,即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来重新考虑作为国家和法律基础的自然法。“自然法就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明了任何行为应该基于合乎或不合乎自然的理性,它在道德上是必然的还是邪恶的,并因而判断其是为造物主上帝所加以命令的,还是加以禁止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格劳秀斯承认,任何一种道德学,在不同的社会和时期都必定会遭遇到信仰的多样性,这一事实就使得由托马斯·阿奎那所确立的普遍性道德规范的自然法传统难以站住脚。不过,与道德相对主义不同,格劳秀斯主张,道德法则上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普遍的价值根本不存在。事实上,即使是怀疑论者也不得不承认,在自我保存的意义上,存在着一种最小意义上的普遍价值。“既然上帝已经创造并意愿其存在,每个个体由此就从他那里获得某些自然的所有权,藉此使存在得以保存,并且每个个体都为上帝的善所引导,依据此,一个人可以说,基本法是与生俱来的。基于这种事实,古老的诗人和哲学家们已经正确地推论出:爱—将人引向自我利益的主要力量和行为—是整个秩序的第一原则。”  

由此,格劳秀斯就提出了两条基本的自然法:(1)应当允许一个人去保护自己的生命,并且避开那些证明是有害的威胁。(2)应当允许一个人去占有自己,并且得到那些对生命有用的东西。这样,通过将经院哲学那里的普遍的道德规范归之到一个基本的内核中,格劳秀斯就在回应怀疑论者所提出的挑战的同时,又使自然法保留了一个明确的道德内涵。自我保存的道德限制十分有限,但它仍足以为政治秩序提供一个道德基础。正是由这种自然的本能驱使,不同的个体才能互相签署协议,以保证他们在彼此冲突性的诉求中获得和平,也由此开始进人到市民社会。   

强调个体的自我保存,并且将之看成是建立社会秩序的基础,格劳秀斯的这一观点清楚地表明了他的理论中强烈的个体主义本体论。在他那里,个体的道德范围仅仅限定于自己存在的保存,当他与其他人发生关系时,他完全是受自我意见的指引,而不会由于自己的原因显示任何社会的道德一致性。因此,所谓自然的原则,就是那些“每一个动物从其出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为自己考虑并驱使它去保存自己的原则”。“就人性而言,即使我们并不缺少得以将自己引向社会的相互关系中的任何东西,它也是构成自然法的母亲。”在格劳秀斯看来,建立社会与自我保存一样,都是人的一种自然的冲动,但就其给予人的道德义务来说,后者要较前者更为根本。自然法就是正当理性的命令,这种“正当理性并不全面禁止使用武力,而只是禁止那种试图剥夺他人权利而与社会发生冲突时所使用的武力:因为社会被期望为是这样一种东西,也即通过共同体的支持和努力就能使得每一个个体安全地拥有属于他的东西。”   

这样,格劳秀斯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着不同发展路径的自然法理论。一方面,他强调普遍的道德法则的有限性,同时,他又极力反驳怀疑论者的批评,主张将道德约束力归之于个体的自我保存的原则;另一方面,尽管格劳秀斯尝试着使社会秩序和个体的自我利益协调起来,但他最终并没有使得其自然法的道德维度与他强烈的个体主义本体论相一致,这就为17世纪自然法学者重新探讨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道德基础做好了充足的铺垫。我们看到,尽管格劳秀斯这一思路表明其自然法与中世纪经院哲学自然法观念之间仍然保持一种连续性,但我们仍能明显地觉察到,他将自然法理论建立在他于普遍、永恒不变的人性中发现其权利和正义的基础的有效尝试。在一定意义上讲,“格劳秀斯站在介于两个伟大时代的过渡时期。他依然与前一个时代保持着很多联系,但也致力于向近代的自然法理论传达其有别于前代的标志:唯理主义、社会性及具体的政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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