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湿地保护对策建议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8日


在中国所有类型的生态系统中,滨海湿地受到的威胁最严重,但保护力度却最小。抢救性的保护需要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依据海陆作用过程,研究划定中国海岸带管理范围

海岸带是海陆相互作用的交错带,在陆向,风暴潮淹没、海岸侵蚀、海平面上升、海水入侵、河日海水上溯等过程以及盐渍土、微咸水、盐生植被等表征指标均可作为边界划定的依据;在海向,河日淡水舌、陆源污染等均可作为陆源影响边界。双向生态过程叠加划定海岸带边界,可作为启动海岸带管理的范围基础。应由国家研究编制海岸带范围划定技术指南,指导省级行政区划定海岸带范围,汇总形成国家海岸带一张图,使得多部门的资源调查以及制度政策具有一致的范围基础,进而推进滨海湿地海陆一体化保护和监管。

开展沿海省市海岸带规划,划定海岸建设退缩线

国际上已经]’‘泛应用海岸建设退缩线对海岸实施严格的管控。海岸建设退缩线(coastalsetback)又称海岸建筑控制线,是根据海岸的特征规定的禁止开发或禁止一定类型开发活动的区域界线。经常采用的划定依据有以下三种:一是海岸在风暴潮、长期侵蚀和海平面上升(通常以百年计)过程中后退的距离;二是在极端风暴潮期间的最大洪水水位;三是根据沙丘高度、植被、风力状况等,以专家评价的方式确定维持沙丘稳定需要的退缩距离。《威海市海岸带分区管制规划》根据蚀退速度等划定了海岸建设退缩线。平均高潮线向海一侧,国家海洋局已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但是,高潮线陆向临近地区是海洋灾害高发区,必须划定一定宽度的禁止开发建设范围。建议沿海省市编制海岸带保护规划,参考国际经验划定一定宽度的海岸建设退缩线,建设生态屏障,规避海洋灾害、截蓄陆源污染,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生态用地的法律地位

200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关于湿地为未利用地的定位,间接推进了湿地的开发,国家需尽快推动该法律的修订工作,将生态用地确立为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并列的大类,完善二级分类和保护性要求。

推进我国“海岸带保护法”的立法进程

美国于1972年发布的世界上第一部综合性《海岸带管理法》,树立了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典范。我国曾启动海岸带立法研究,但因种种体制协调困难而搁置立法程序。应再次启动海岸带立法,通过立法协调滨海湿地管理部门职能、明确资源权属、统一执法,约束滨海湿地开发和围垦,倡导离岸港日规划建设,抢救性保护最具活力的海岸带湿地。

强化滨海湿地生态修复理论和技术体系研究

成功的生态系统修复需要科学的理论基础支撑,但是淡水湿地生态修复所依据的草型清水、藻型浊水多稳态理论范式在半咸水湿地中的适应性受到质疑。应重视咸水、半咸水、微咸水湿地生态系统过程机理、理论范式和修复技术的研究,加强滨海湿地监测与评估,支撑滨海湿地的修复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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