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民间调解有效性因素分析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3日


传统中国社会常态化的民间调解机制是宗族调解、乡里调解和行会调解,以下就调解中一般涉及到的纠纷人、调处人及官府三个方面来分析三种调解有效性基本因素。

(一)纠纷人利益考量因素

从纠纷人个人利益考量角度而言,诉讼成本太高。一则官府诉讼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一字入公门,九牛拔不出。”一旦涉及词讼,来回路费旅资,衙门的“规仪”,各种“陋规”,接待前来踏勘官吏,都是一笔不小耗费。如果案件久拖不决,欲罢不能,常常导致倾家荡产。即使胜诉,也是两败俱伤。清代名吏汪辉祖说:“如乡民有四十亩,夫耕妇织可给数口。一讼之累,费钱三千文,便须假子钱以济。不二年,必至卖田,田卖一亩则少一亩之入。辗转借售,不七八年,必无以为生。”对一般小民家庭而言,自己要种田、做工、干小买卖维持生计,没有那么大时间、精力、钱财去打风险极大的诉讼。何况,即使官司赢了,但仇结下了,一场官司三辈仇,自己还要在原来环境中生存下去,自己及后人可能在以后生活中时不时会遇到“暗箭”,造成无尽的烦恼。二则打官司要跪伏公堂,呈现卑贱之态,身心倍受煎熬。明人土士晋对此有详尽描述:“盖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又坏心术。目‘不论官府廉明何如,到城市,便被歇家撮弄,到衙门,便受青皂呵叱。伺候几朝夕,方得见官。理直犹可,理曲到底吃亏。受答杖,受罪罚,甚至破家,亡身辱亲。冤冤相报,害及子孙。总之,则为一念客气,始不可不慎……不可听讼师棍党教唆,财被人得,祸自己当。”打官司过程是个风险极高结果不确定过程,意想不到的打击接二连三,恐俱伴随着整个诉讼过程。三则最初的纠纷,可能就是言语差错,甚至只是无中生有的是非挑唆。若是有人规劝一下,心平气和地分析问题,完全可以避免词讼。明代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吕坤深知官场黑暗和百姓打官司的苦痛,将百姓争讼之害揭示的入木三分,规劝百姓勿为些许小事争讼:“和处事情,以息争讼。事人生天地间谁没个良心,各人拿出良心来,少人的就还人,恼着人就陪话,自家得罪于人,自家就认不是,这等有甚么争竞。只为那奸狡的利己损人,强梁的欺大压小,昧心的枉口刁舌。或自知理亏先递拦头假状,或买求硬证专告无影虚词,到那衙门时,吏书皂使了多少钱,今鲁板锁枷受了多少气,有年没月,误了多少营生。往来酒饭,使了多少盘缠,父母妻子,担了多少忧愁。一入衙门,身体不属自家,田宅不能自保。俗语云:原告被告,四六使钞;又云:官府不明,没理的心赢你。自寻思告状那有一件好处,目‘如乡邻有事,你知我见,哄瞒过了谁尹}s }四则如果坚持进行诉讼,一旦被认为是“过分”行为,可能会遭到取消集体福利的惩罚(后有论述)。基于上述考虑,纠纷人往往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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