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人权利保护的限度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8日

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选择,正如《联邦党人文集》所言,如果多数人有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但是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需要有一个限度。民主政治的辩证本性在于:一方,在维护多数人的权利的同时又要防比”多数人暴政”的发生;另一方,既要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又不致于跟多数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我们既不能忽视对少数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也不能过度地将少数人的权利凌驾于多数人的权利之上。因此对于少数人的权利保护需要设定一个最低限度和一个最高限度。    

(一)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最低限度    

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最低限度就是不能剥夺人之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其中最为根本的是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将人类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这其中最低等级的层次为满足人类生理与安全的需要。人的社会实践活动都是建立在生命存在的基础之上的,生命是一切价值的基础,是人存在的前提条件。我们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限度就是不能随意地剥夺人的生命权。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任何群体都无权以多数原则”为借口来侵犯少数人的生命权。同样,人格尊严也是现代社会赋予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可侵犯和践踏的,人格平等是人与人平等的前提和内在要求。现实社会中发生的一些暴力事件,往往是一些人打着多数原则”的名义侵犯他人最基本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我们之所以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生命权和人格是人之为人最根本的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和人格是违背现代政治文明精神的。生命和人格的价值对于一个人生存是第一原则和首要原则,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个人的意识或感觉中都存在着这样的原则,他们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整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无须加以证明的”    

少数人权利与多数人权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离,多数人权利的实现一定程度而言会损害少数人权利的实现,这种损害并非是理所应当的。对多数人的权利需要设定一定的权限,即不能损害少数人最基本的生命和人格。以损害少数人的生命和人格而谋取的多数人的权利是非正义的。如何处理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矛盾,是历来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总是强调集体利益,倡导一种牺牲小我实现大我”的大无畏精神和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价值观。但是从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包括少数人的生命和人格的角度而言,牺牲小我”和舍生取义”等是有条件的。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没有必要通过牺牲少数人的权利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反,我们越来越需要重视少数人的权利问题,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多数人的权利需要维护,尤其在今天,这是不言而喻的。根据木桶原理,决定木桶能装多少水的并不是最长的木板,而是最短的木板。因此,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同样重要,这是影响整个社会向前发展的薄弱环节。对少数人权利的关注和保护,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断反思所得到的宝贵经验。同样,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推进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最高限度    

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是为了实现平等、自由,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为了实现人的全而自由发展。但是对少数人权利进行过度”保护又会造成特权意识的产生,因此,我们应当为少数人权利保护设定一个最高限度,这个最高限度就是不能超越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不能妨碍多数人的自由和权利。现在很多国际人权文件都对少数人特殊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出了限制,不得妨碍个人的人权及自由,前文中所说的对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最低限度对于少数人同样适用。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对少数人的权利保护也是有一个边界的,即少数人是人民内部的少数人,既然是人民内部的问题,多数人和少数人之间的问题不存在着完全对立的立场问题,而是观点、利益上的差异,所以我们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不能超越了对待多数人的普遍要求。例如,多数人杀人是犯法的,对于少数人而言一样适用。    

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并不是特权保护,对少数人的权利设定最高限度就是为了防比特权意识的产生,是为了维护多数人的基本权利。社会的普遍道德规则和法律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是适用于每个人的,任何人都不能搞特殊,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少数人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部分,在地位上与多数人是一样的,对于多数人需要遵循的原则,少数人一样需要遵守。也就是说,作为少数人群体自身应当对自身有一个正确的定位,既不能忽视自身权利的维护,也不能过度拔高自己,无视多数人的权利。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最高限度还包括如何维护群体内部成员的权利问题,即金里卡提出的内部限制”问题。他在《元文化公民权》中认为:种族性或民族性群体或许寻找以群体稳定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来限制他的成员自由。相对于少数群体,其内部成员个体,尤其是处于非支配地位的个体,是少数中的少数。这些人的权利同样需要保护,以避免强迫性的内部限制”造成对个人权利的损害。就现实而言,公平正义永远是相对的,无法完全地实现绝对的公平正义。对少数人群体以及群体中个体成员的权利保护是为了协调整个社会的天平,实现相对公平。金里卡就少数人权利提出了内部限制”与外部保护”来限制少数人的特权”以及保护群体内部成员的基本权利,这是为了维护群体之间、群体内部个人的公平和正义。我们在少数人权利保护上既不能过犹不及,也不能矫枉过正。比如在不少国家,对于少数人群体成员在就业、教育、晋升及其他方而的优惠待遇,己经构成了对于多数人的歧视。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是必要的,但是正如周勇先生所说:少数人权利的实施应当确保所有的个人之间以及社会上的少数人群体之间的平等;有助于所有社会成员享有一切人权;确保在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资源;促进将所有的少数人整合为和平、民主和多元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并确保国家内部以及国与国(尤其是亲属国家)之间的稳定与和谐

少数人与多数人互为对象,少数人权利保护需要以双方的最基本的权利为界限,既不能忽视少数人权利,也不能贬低多数人权利,不能过度强调少数人权利,也不能将多数人权利凌驾于少数人的权利之上。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代写咨询
 362716231

发表咨询
 958663267


咨询电话

18030199209


查稿电话

18060958908


扫码加微信

weixin.png


支付宝交易

ali.jpg

  • 在线客服
  • 认准本站客服
  • 代写咨询
    362716231
  • 发表咨询
    958663267
  • 咨询电话
  • 18030199209
  • 查稿电话
  • 18060958908
  • 扫描加微信
  • 支付宝交易
  • 返回顶部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