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裁判文书的语言生态伦理分析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6日

一、弃言与问题    

法律和语言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依托语言而存在,语言是法律的必然载体。对于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国内外哲学界、语言学界与法学界的学者们提出诸多精辟论述。比如,英国哲学家大卫·休漠曾经说过:“法与法律制度是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述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再如,Conley和。’Barr认为:“在日常的和现实的意义上说,无论是在书面上还是在口头上,法律就是语言。”    

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运作的过程中,具有无比重要的意义。法律可谓是治国之重器,建立良法无疑是实现善治的前提;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由于法律和语言之间存在着难以分割的天然联系,由于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法律权威能否得以确立具有决定性影响,在立法与实施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就不得不着力考虑法律法规的确立及其能否顺畅实施的相关语言问题。陈兴良、周光权认为:“一部法律制定得好坏,固然首先取决于这部法律所体现的时代精神和价值取向,但也取决于对这种精神和价值的表述的好坏。”〔“〕法律法规制定得好坏取决于其对特定法治理念、时代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表述的好坏,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裁判文书的好坏同样取决于此。    

张伯江认为:“应该说,六十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我国法律法规的语言已经探索出一条成熟的道路,它最充分地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在某种意义上成为语言表达的规范参照。近年来,新的法律法规频频出台或修订,也有推敲不慎之处。从一个语言研究者的眼光看,值得深思的地方不少,如果我们日常语言生活中一些习非成是的东西逐渐被定型在法规语言中,对现代汉语的健康不能不说是一种损害。”张文还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具体条文,对其中“并列结构的用法、代词‘其’的误用、表示情况的‘的’字的使用以及几种常见语病和用词不当的问题”展开了细致的分析,进而呼吁语言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要重视在当今法律法规语言中普遍存在的诸多习非成是的现象,以共同维护好汉语书面正式语体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毋庸置疑,这种路向的研究有其重要价值,但我们认为,相较于法律实施过程中极其突出的诸多语言问题,立法过程中的语言欠规范问题相对并非特别严重,或许主要是由于立法过程中的语言规范一向倍受重视。比如据商金林《叶圣陶年谱长编》记载:“早在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起草之初,中央政府就聘请了叶圣陶、吕叔湘作为语言专家直接参与到起草工作中。但据张文的论证,可以说当下的立法过程中对于语言规范的重视程度恐或显著弱化,这方面的工作p}需高度重视并大力强化。    

然而,更需倍加重视、p}待改善的,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诸多突出性问题,正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所言:“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6〕可以说,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相当数量的法律裁决文书就普遍存在此类“不适应、不符合”的突出性问题,迫切需要大力改善。请看下例: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57日晚……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德压四肢、掌捆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55分被宣告死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人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人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   

在较长时间内,雷洋案倍受热议,造成了极其广泛的社会影响,这无疑与执法程序、执法结果、警员说辞、善后处理等诸多因素对社会公众心理的深度触动密切相关。对此,无数纸媒与网络舆论空间满是朱紫雌黄、物议月旦,毋庸赘言。作为语言工作者,我们仅拟从语言生态伦理的视角,针对上引的语料以及从“中国裁决文书网”所检索到的其他法律裁决文书中的具体语料,展开学理分析(具体见下文),指明问题所在,以期为改善法律裁决文书的语言表述提供些许智力支持,并期为法律语体的生态伦理环境的改善聊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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