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物流业发展的法律障碍和立法思考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4日

民用无人机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前沿产业,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时期,民用无人机已广泛用于高空勘测、农林生产、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领域。但是在物流业领域,无人机的运用还处于实验阶段。关于物流业是否能广泛运用无人机,还存在着许多质疑。我国航空法律和物流管理法律制度对这一新事物还没有相应的规定,由此引发的新的经济关系所需要的法律调整,也缺乏可以借鉴的相关立法经验。因此,本文试图分析无人机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无人机物流现象的出现和法律界定    

(一)无人机物流国内外进展概况    

当前,国内外已经开展了一系列无人机物流业的产品研发和实验。    

1.国外无人机物流的尝试    

亚马逊公司作为最早一批测试无人机派送快件的商业企业,在无人机物流方面进行了巨大的投入,使其不仅成为技术最成熟的企业之一,也在实际应用中积累了大量数据和经验。2013年12月,亚马逊公司首度在视频中公开了小型无人机“空中快递”服务,用以小型货物的配送利用。该公司已经启动了PrimeAi:的无人机物流计划,可负重5磅货物以超过50英里/时的速度飞行。谷歌公司于2013年4月宣布收购小型无人机送货的开发企业泰坦航宇公司,8月公开了固定翼小型无人机送货项目的“项目·翅膀”的试验验证视频。Google公司无人机在悬停状态时利用绳索空投快递的方法获得了专利。2015年4月,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缩写为FAA)决定向亚马逊和谷歌公司发放进行小型无人机“空中快递”的飞行试验许可,表明美国政府支持小型无人机“空中快递”业务的发展。

2.我国无人机物流的发展    

2015年初,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网首次试水无人机配送,给客户带来了一种全新的体验。2016年10月,为了更好地实施无人机物流战略,顺丰快递公司投资了深圳智航无人机有限公司30。万元,占有智航无人机30%的股份。2017年6月顺丰快递公司与赣州市南康区联合申报的物流无人机示范运行区的空域申请,得到了东部战区的正式批复,成为目前国内唯一获得正式审批的,且由企业、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推进的示范空域,并于6月29日,在获批空域内进行了首次业务运营飞行。   

   (二)无人机物流发展的主要动因    

与其他运输方式,如铁路、公路等相比较,无人机在物流业中的运用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苏宁集团也提出将进一步在乡镇、山区等边远地区延伸物流网络布局。苏宁集团在低空空域的飞行网络建设,可以在保障商品安全的情况下,更快速地将商品送达到消费者手中。围绕无人机物流,苏宁集团也将正式启动“两网一平台”建设。“两网”即“地网”和“天网”,“地网”重点建设覆盖全国的无人机通航、研发、生产和售后地面服务网络,集中管理无人机行业资源,解决各项服务问题。“天网”重点解决空中飞行航线和安全性问题,涵盖低空无人机货运的干线、支线及末端配送的空中物流网络。“一平台”即无人机云服务平台,进行行业标准制定、监管和业务对接,建立诚信机制,解决标准化、安全性和信息对接机制问题川。苏宁集团已经与易瓦特公司开始货仓无人机自动检货系统的探索,无人机还将代替人工进行商品的检索和盘点。    

   (三)无人机物流的法律界定    

物流业对无人机的使用还处于初始阶段,法律对无人机物流还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但学界和法律领域对无人机的界定是明确的。无人机是无人驾驶飞机的简称,也称为无人驾驶航空器( UnmannedAircraft, UA),是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emotelyPiloted Aircraft,RPA)。按照操控技术的不同,国际民航组织将“无人机”(unmanned aircraft)分为:智能飞机(autonomous aircraft)、远程遥控飞机(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RPA)和模型飞机(model air-graft)三类。无人机的飞行不能单靠“机体”,还需要操控站或遥控装置及控制信号(command andcontrol link, C2 link),有时甚至需要发射和回收装置的配合,因此对无人机的规范,准确而言是对无人机系统的规范。无人机系统(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UAS),也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emotelyPiloted Aircraft即stems, RPAS),是指无人机、相关的遥控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具有自主飞行和独立完成某项任务的功能。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的界定,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帕。根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我国民用无人机系统依据空机重量和起飞全重划分为九类。    

从无人机系统的定义,可以推出无人机物流的定义,即指通过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无人驾驶的低空飞行器运载包裹,自动送达目的地的物流活动。结合大数据、云平台服务,无人机技术已经开启了物流向空中服务的尝试。但是从法律规制层面来看,我国现有法律还缺乏对无人机物流发展的基本规制制度,甚至还存在着许多法律障碍限制无人机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二、无人机物流业发展中的主要法律障碍    

从无人机的法律规范来看,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tandard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 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rocedures for Air NavigationServices, 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陆续推出。    我国关于无人机的专门管理制度正在修订中,已有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2015年民航局发布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2016年发布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明确了从事经营通用航空必须取得民航主管部门的许可。2017年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单位进行无人机登记的相关内容。2017年3月《民航局关于在华东地区开展通用航空管理服务平台和无人机研发试飞基地建设试点的通知》,明确将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辖区范围内开展通用航空管理服务平台和无人机研发试飞基地建设试点,探索无人机研发试飞管理,引导无人机有序发展,避免飞行冲突;为试飞基地划设专用区域,配套建立地面监视系统。    

根据无人机行业发展情况,我国无人机相关管理规定还在不断完善。无人机在物流业中的商业使用还处于试点阶段,专门的无人机商业运营管理规定还在制定过程中。物流业广泛使用无人机还存在着以下法律障碍。

三、无人机物流业发展的法律规制设想   

对无人机物流业的法律规制既要充分考虑无人机物流业的市场需求,又要平衡商业利益与航行安全及民众隐私保护等多方面的关系,应重新审视《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针对现有问题,完善相关规则。   

明确物流企业使用无人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应当是安全的,而物流企业使用无人机进行物流活动,属于高风险作业。因此,要强化物流企业承担其使用无人机的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对无人机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侵权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因无人机产品质量责任造成的损害,要与无人机产品设计、元器件生产供应到成品组装、销售、维修服务等整个产业链的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设定适当的不可抗力条款,明确物流企业免责或减轻法律责任的法定事由。对由于物流企业以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无人机航空事故,应当适当减少物流企业的法律责任。    

同时,应建立无人机物流业强制保险制度,要求物流企业投保。由于无人机物流危险范围较广、影响公众利益较大,所以应当设置强制保险制度。当无人机发生航空事故时,由保险基金给予赔偿。这样就可以通过强制保险分担物流企业可能承担的责任,减少无人机物流的高风险,使得相关受害人获得充足的保险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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