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现实:传统观念与城乡差异之下难以真正实现的教育平权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民国教育立法可谓完善,并在增进女子教育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实际的教育状况并不能完全随法律规定之本意,女子教育的推行情况始终受到性别观念的阻碍,以及城乡差异所造成的实际困扰。

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曾提出:“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但这部草案未获通过。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1915年,北洋政府公布了愕办义务教育令》,1920年全国教育联合会呈请以山西省为模范推行义务教育,大总统令教育部转伤各省施行。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已达学龄之儿童,应一律受义务教育,其详以法律定乙”“未受义务教育之人民,应一律受成年补习教育,其详以法律定之。”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再次重申:“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人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

但是,由于战乱、财力的影响,民国时期的义务教育法令没有被严格推行。从法律条文的表述上也可见一斑,从明文规定的“义务”到不提“义务”二字表明义务教育的愿景虽然美好,但在现实中缺乏强制推行的条伟‘义务教育分期进行之规划,于民国八年教育部通咨定之。自民国九年起分为八年,至民国十七年止办理完竣。在各省中,除山西已著成效,吉林省城长春城已在试办外,均筹分年递进之办法,……未能如期增进。”分年递进的做法不过是为了最终不了了之的缓兵之计。即使在模范省份山西,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乡村失学儿童仍在50%以上。在中国大部分地区,教育上的城乡差异皆是如此。由于乡村学校的教育投入、教学条件无法与城市学校相提并论,农民家庭经济负担能力差、教育观念滞后,农民子弟入学率尚且如此,农民女儿的入学率则更加难以有所期望。

例如:1929年南京市的小学中女生数在初小中已占到41.50%,在高小中占39.60%;但时至1934,1935年南京郊区及乡村的女生比例还是无法与城市持毛《南京市郊乡村小学之调查》数据显示,市郊小学女生占学生总数的37.72%;铭〔宁自治实验县乡村教育初步调查》显示乡村小学学生中女生只占学生总数的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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