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五宗案件作出处罚 恒泰证券从业人员涉及其中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3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了4宗内幕交易案和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涉及时任恒泰证券太原营业部经理李大伟,涉及博汇纸业科达股份、新赛股份等公司。

  证监会:对于新三板IPO三类股东的问题处理非常慎重

  有记者在12日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提出,近期,有市场舆论反应,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过程中遇到的“三类股东”问题,已有明确的审核政策。请问发行审核中具体如何把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12日回应,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相关规章的基本要求,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鉴于相关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进行规范,“三类股东”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杠杆、分级、嵌套情形,如不符合上述监管新规的要求,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规范方案并予以披露。同时,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并对“三类股东”作出穿透式披露。此外,为确保符合先行持股锁定、减持规则的要求,发行人必须明确“三类股东”的存续期、续期安排。

  何为“三类股东”?

  “三类股东”问题的由来,“三类股东”指的是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或信托产品。自去年初,“三类股东”问题浮出水面后,就一直在困扰IPO企业以及三类股东背后的机构。

  与传统的公司型基金或合伙基金相比,资管产品、契约型私募在发起设立、运作灵活度、税负成本等方面的优势非常明显,而通过分级设计,资管机构还能为投资者放大交易杠杆;因此,利用资管机构从事的股权投资的活动也变得更加广泛。

  新三板扩容于2014年,爆发增长于2015年;而在此前的2012年,券商、基金公司的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得以放宽至场外品种,2013年新《基金法》的落地和私募基金备案机制的胎动更是让契约型私募从无到有、渐渐壮大。

  按照新《基金法》的划定,契约型私募基金是私募基金三种形态中的一类,另外两类则是公司型私募和合伙型私募;而同样需要清理的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依托合同设立,不属工商实体,也具有契约型私募性质。

  显而易见,上述被确认的监管消息的逻辑,旨在明确拟IPO企业的申报中,依托合同而设立,且具有资管产品属性的股东身份将不被认可,若有存在的,必须在报材料前清理。

  之前坊间就有关于拟IPO企业三类股东(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被要求清理的传闻,在业界也引起了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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