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双非儿童”受教育权应受保障的法理基础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0日

(一)“双非儿童”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利,保障“双非儿童”受教育权是国家义务

1.“双非儿童”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利

宪法权利是宪法中用以表示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概念,它的内涵是由个人与国家关系来决定的;宪法权利的体系包含两个方面:每个人都享有的各种构建和控制政府的权利与个人基于人之目的性对国家提出诉求的权利。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区别是宪法权利主要将义务主体指向国家,而法律权利的义务主体则多为平等的个体。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教育法》第37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可见,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经宪法确认的权利,平等受教育权是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即我国在国家立法层面对“双非儿童”受教育权予以确认。

2.国家负有保障“双非儿童”受教育权的义务

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其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内涵就是指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有义务规定政府在公民受教育权实现方面应当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责任,而在政府无法承担有效保障责任的领域,公民应当享有充分的受教育的自由[川。

我国现行《宪法》在确认公民受教育权的同时,也规定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义务,并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中规定对教育的领导和管理权。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中也对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在第5-7条、第12条规定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应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各级政府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职权;在第42-47条规定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应将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不断加大财政经费转移支付力度,设立专项资金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在第8-9条设立教育督导制度和控告制度对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教育法》在第56-57条规定各级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专项专列,教育财政拨款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所以,根据上述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在国家立法层面已经明确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是国家义务,而且属于向公民提供一定物质利益的积极给付义务。给付义务的内容是向公民提供某种利益。给付义务是积极义务,是国家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这种积极行为是向人民提供一定利益的行为,包括为儿童提供免费教育的物质利益

(二)保障“双非儿童”受教育权是实现我国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要求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从教育平等、教育目的、教育种类与质量、教育机构设立与管理、司法救济等方面为国际社会确立了受教育权保障的十大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受教育权的国际保护首要标准即平等。《儿童权利公约》则在第2条、第28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无歧视原则。我国作为上述公约的缔约国,当然有义务通过立法履行公约中规定的义务。

一方面,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另一方面,除上述宪法、法律规范对公民平等受教育权作出一般性规定之外,我国政府还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两孩政策改革等规范性文件中加以具体化。例如,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1)年)>的通知》中将“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作为近十年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指出要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要求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着力促进教育机会公平。再如,针对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提出要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

(三)保障“双非儿童”受教育权是实施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政策的需要

“双非儿童”产生的法律原因是由于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庄丰源”案的裁决结果使得父母双方皆无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内地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香港特区法院错误地运用普通法中的判决理由与附随意见的区分规则来解读1999年人大释法,导致其中的“援引文字”失去对香港法院的拘束力,这是香港社会面临“双非儿童”法律风险的主要援引。“庄丰源”案之争表面上看是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适用普通规则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冲突,实际则是香港特区在回归后如何融入“一国两制”政策与《香港基本法》规定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之内。由于在国家认同观念上的混沌状态,使得香港社会在回归后不但不能在如何处理与内地的关系上形成共识,而且在几乎所有的“跨境问题”上都引发严重的社会争论,例如高铁计划、“双非儿童”等。这些争端的核心在于:回归中国后的香港应该同内地建立起怎样的关系?香港在与内地的关系中应该处于什么位置?}14}因此,妥善解决“双非儿童”受教育问题、保障“双非儿童”受教育权也是维护“一国两制”基本国策、保证《香港基本法》顺利实施的要求。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报告,2015年香港的总体出生率不足12%0,低于人口增长总值的正常范围。而香港本地孕妇只占到该数值的一半左右(约6%动。随着65岁或以上的人口马上突破26% ,香港的依赖人口会持续增加,到2018年,香港需要额外的50万劳动人口才能维持现有劳动参与率。否则,到2023年香港的死亡率将高于出生率,出现人口负增长的情况。从长远看,“双非儿童”不失为对香港日益下降人口数的有力补充,也有助于缓解香港社会因老龄化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双非儿童”大多来自居住在距香港较近的广东籍原生家庭。无论在地缘或是血缘关系上,“双非儿童”同香港特区居民的沟通更具天然优势。他们也是加深内地同香港在教育领域交流合作的重要桥梁。所以,保障“双非儿童”的受教育权还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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