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浅析西方法律平等理念对民国时期的影响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3日

清末民初,西方的文化思想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尤其是在清末的戊戌变法运动、辛亥革命、民国新文化运动等三次大规模的思想解放潮流之后,中国的思想界发生了巨大变化。此时,西方的霍布斯、洛克、卢梭、亚当·斯密、孟德斯鸿等平等观念及法律学说被严复等人大量介绍到中国,无论中国的知识分子,还是普通民众,都对平等理念有所了解,对平等理想持有积极的态度,尤其是当时的知识精英对西方的平等理念进行了中国化的诊释,形成了中国的平等理论和学说,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对知识分子阶层的思想促动

“近代中国思想家们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平等思想,特别是孙中山的平等思想对后来影响较大。的确,受西方思潮的影响,我国近代的思想家们大都认可西方关于平等的理念,思考中国的平等问题,倡导中国开展民族平等,实行男女平等,主张法律平等。例如,康有为以《大同书》构建未来社会的平等图景,将平等的实现寄托于大同社会;梁启超、谭嗣同等有识之士坚定地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孙中山创立的三民主义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主张承认了法律平等的理念。就这样,通过一批有识之士的宣传,西方法律平等理念对民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首先,有西方教育经历的孙中山先生极为推崇平等理念,一方面,在他的《革命方略》中,主张“虽纬经万端,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由、平等、博爱”;另一方面,平等观在他的三民主义学说中占有重要地位。1924年4月4日,孙中山在广东第一女子师范学校校庆纪念大会上所做的演说中以“平等”为关键词解释三民主义:

更行简单言之:民族主义是对外人争平等的,不许外国人欺负中国人;民权主义是对本国人争平等的,不许有军阀官僚的特别阶级,要全国男女的政治地位一律的平等;民生主义是对于贫富争平等的,不许全国男女有大富人和大穷人的分别,要人人都能够做事,人人都有饭吃。这就是三民主义的大意,诸君要详细研究。

很显然,孙中山心目中的三民主义就是民族平等、民权平等和民生平等,平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思想。从平等的视角,孙中山主张废除外国列强同中国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废除领事裁判权,保障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平等;团结一切平等待我的民族,共同奋斗;并且呼吁中国的民权侧重于:选举罢免官吏和创制复决法案,异于西方的“天赋人权”;在民生方面,他抓住“土地”与“资本”两大关键问题,提出了改变中国农村地主和农民不平等现状,要“平均地权”,使“耕者有其田”;改变中国城市资本家与个人不平等现状,要“节制资本”,限制资本家权限等等,这些思想理论已被国人广泛接受和传承。

在政治领域,孙中山倡导国民平等:“民国则以四万万人一切平等,国民之权利义务无有贵贱之差、贫富之别、轻重厚薄,无稍不均—是为国民平等之制。n }32}317-318在社会生活领域,他还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妇女缠足,禁止将妇女作为蓄脾、纳妾和买卖的对象。由于孙中山特殊的政治地位,他吸纳西方、结合中国所形成的平等思想成为民国时期法律活动的指导原则,对民国社会的法制构建及其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次,受本国儒家思想熏陶的康有为阐发了平等思想。与孙中山阅历不同的康有为也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西方的平等理论,他主张借用儒家思想学习西方政权建设的经验,走君主立宪之路。当时受到西方近代天赋人权思想与政治平等理论的影响,康有为对平等的理解为:平等思想即大同思想,抨击不平等之顽症,提出救世良方;认为人类平等是几何公理;他在《礼运注》中明确把“大同”思想界定为“平等”思想。康有为的名作《大同书》倡导男女平等、福利保障平等、种族物种平等,构建了理想蓝图中的平等制度,这是康有为平等思想的集中体现。通过《大同书》的出版,康有为的平等思想得以广泛传播。

康有为在清末国家面临危亡之际,积极上书变法,希望通过政治手段改良以拯救中国。作为戊戌变法期间思想主流的主导人物,他的思想无疑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19世纪末20世纪初,平等理念在中国大地有识之士中广为传播。辛亥革命后,平等理念进入法律层面,成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随着五四运动的深入发展,这种平等理念逐渐被平常百姓所接受,并成为后来中国人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以上仅选择了两个代表性人物。其实,作为近代中国知识分子阶层,他们总是站在时代的最前沿,最早、也最容易接触到西方的思想潮流,可谓是“先知先觉者”,并且善于结合本国的实际,对所知觉的观点进行创新性思考,从而对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产生恒久影响。五四新文化运动更是将孙中山、康有为等人所倡导的先进西方思想推向了高潮。当时,很多群众团体强调平等互助,宣传平等思想,从而使更多的人了解了平等理念,政府也在践行平等思想,例如,“在新文化思潮的推动下,大学终于实现了男女同校”。而“男女平等”思想正是孙中山、康有为等人极力主张和倡导的,对后世政党的决策以及官方的立法均有所影响,它拯救了民国及其今天的女性。这里有一段民国中期的史料记载:

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通过了《妇女运动决议案》,其中第九条规定:应督促国民

政府从速依据党纲对内政策第十二条“于法律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发

”之规定,实施下列各项:甲法律方面:一、规定男女平等的法律;二、规定女子有财产继承权……

该《决议案》提出除领导妇女群众参加国民革命外,同时应注意妇女本身的解放,如制定男女平等法律、女子有财产继承权、婚姻自由、同工同酬,制定妇女保护法,等等,对提高当时女性的地位是一股极大的推动力量。尽管实践中,男女平等的理想没有真正实现,但毕竟官方社会已经确认了男女平等的理念。

(二)对法律活动层面的启发作用

由于平等是法律的应有内涵之一,我国学者认为,近代中国,平等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外来观念的移植或者嫁接。辛亥革命之后,平等观念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出现在政府的法律条文当中[361。因此,西方的平等理念和思想对民国时期的立法、司法等法律活动产生的启发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民国时期,法律活动层面的发展走向是以效仿西方为主流,颁布了一系列体现人格平等的法律。无论是宪法还是部门法,均打上了“平等”的烙印。

第一,民国宪法载入“法律平等”。南京临时政府自成立后多次发布命令,一再强调,“民国开国之始,凡同国人咸属平等,背此大义,与众共弃”,“各种法律,凡属人类一律平等,无有阶级。民国时期的立宪活动中,也效仿了西方国家的做法,在历次制颁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均确认了平等权,规定了“法律平等”(见表1)。

民国时期,从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各个历史阶段的统治者们均将有关民众平等之权载入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当中,只是表述有所不同,最明显的区别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平等权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展,由“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到“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这实际上代表着历史的进步、宪法内涵的提升。

第二,民国民法确认“男女平等”。众所周知,男尊女卑是中国古代儒家一以贯之的社会理念与人间现象。直到清末民初,受西方社会思潮和法律观念的影响,中国才有了“男女平等”一词。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变法人士,最早接受并宣传男女平等思想,倡导男女同受教育、婚姻自主、妇女参政等。

到了民国时期,政府开始重视用法律确认“男女平等”,除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注重用民法具体条文保护女性的地位,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国民律草案》,再到《民国民法》,三个民法文本中均不同程度地确认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地位。《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效仿欧陆民法而起草的民法典,在这部法典中对女子的地位有所确认,但对其行为能力有所限制。对于妻子财产虽然承认,但是对所有权也有所限制。《民国民律草案》中延续了《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一些规定,但是有一定进步,一直到《中华民国民法》才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事实表明,民国民法在男女平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与当时社会观念的演进有着密切的联系。还有学者认为:“中国近代男女平等思想,无疑是中西文化碰撞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西方男女平等理论的影响。中华民国成立后,法律上确立一夫一妻、男女经济地位平等、离婚自由制度,使传统婚姻失去政治基础和法律保障,从而加速了其解体过程。 “女性主义平等理念体现了其寻求更合理也更全面的社会平等、正义以及和谐社会关系的一种努力。所以,准确地说,中国近代追求男女权利上的平等或者说“男女平等”观念的生成,与西方平等理念的东传影响是分不开的。

第三,其他法律平等的进步。首先,民国启动了立法平等。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存在的三个月时间里,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和章程。这些法令规定:凡在民国势力范围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取消清律中对各类所谓“贱民”的歧视和特别限制,允许水上居民“青民”、“惰民”、丐户、忧娟、义民(奴)、隶卒等均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集会、信教等一切公民权利,不得歧视;禁止贩卖华丁,保护华侨,使其能与国内人民“同享自由平等之福”;禁止买卖人口,废除奴脾卖身契约和一切主奴名分,代之以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这些规定从“天赋人权,青属平等”、“各国法律,凡属人类一律平等”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观点出发,无疑是法律平等的进步表现。

其次,民国主张司法平等。民国时期,曾在英国留学五年的章士钊深受英国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主张司法平等。他从保护民众的民主权利出发,反对北洋政府设立平政院,并对之进行了长期批判。他指出:“兹权也,非吾人之所欲也,此似为保障自由计,而不知结果适得其反。平政院者,即行政裁判所之别词也。凡有平政院之国,出廷状之效力必不大,何也?人民之于行政官有交涉者,乃不能托庇于普通法庭也。孙中山强调:未来中华民国的司法,必须遵循“依宪法行一国政事”的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912年元旦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仿效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和制度,采行法治主义、人道主义、民生主义,积极改革封建传统司法制度,创建近代新司法原则与制度。

此外,孙中山还强调中国各民族平等,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民族平等的思想家,他的民族平等思想不仅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有学者认为,近现代社会,“始用诸如天下平等、以成就量人、个人和集团对民族国家的效忠和认同、对国家而言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应尽平等的义务等新的、外来的规范”来判断自身价值。一定程度上,这样的观点印证了西方法律平等理念对民国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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