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推动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创新发展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3日

(一)创新立法工作理念   

1.恪守立法为民理念

要使民本思想成为立法工作的价值取向,把倾听民意、反映民情、汲取民智作为立法工作的必经程序。要选准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从而确定立法项目。   

2.树一立服务大局意识

要紧紧围绕各地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3.强化“质量第一”观念

要打造立法精品,遵循事物发展规律,发现和总结事物的本质特征,从内容结构、法理支撑和实践操作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论证和研究,使设计的制度严谨周密,便于操作,切实可行,实现从注重立法数量向注重立法质量的转变。    

(二)创新立法工作机制   

1.科学立项,探索实行立项评估制度

一是明确立法权限,罗列“三张清单”。要罗列权力清单,明确“能做什么”,梳理清楚只可对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事务进行立法;罗列负面清单,明确“不能做什么”,梳理清楚哪些是不能进人或不能继续进人地方立法计划的,例如流动人口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社会保障管理、城乡产业结构等事项;罗列责任清单,明确“应该做什么”口〕,搞清楚哪些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快立法的,哪些立法可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哪些须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使地方立法不至于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相冲突。二是充分调研论证,体现地方特色。要立足本地需求,加强调查研究和专家论证,充分了解评估本地经济水平、政治文化、地理资源、历史传统、法制环境、人文背景、民情风俗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运用立法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特殊问题,择优安排立法项目,尤其要加快薄弱环节和领域的立法。三是扩大提案主体,协调部门关系。除了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等有提案权之外,可尝试逐步扩大到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市民个人。同时,协调好提案部门的利益关系,不能让带有明显部门利益倾向的立法项目“带病”立项。   

2.精心起草,构筑多元化的起草工作机制

建议建立以提案主体自行起草为主、专门起草小组起草或委托起草及发布起草事项、公开征求意见为辅的起草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机制,针对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充分调动社会资源,让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参与起草。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无法承担的,可考虑向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非直接利益方的社会组织公开招标,以此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3.开门立法,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

建立稳定的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确保公众在立法的规划、起草、论证、评估等环节的有效参与。一方面,拓宽参与渠道,如探索实行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意见建议,参加立法座谈会、听证会和论证会,通过立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发表看法,参加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参与立法宣讲活动,参与立法后评估活动等做法,使公众参与更加多样化、更加便利。另一方面,提升参与效果。要系统构建起制度性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如公众代表的遴选机制、立法信息公开机制、立法的公意表决机制、公众参与激励机制、意见反馈机制等,提升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和积极性。   

4.强化审查,健全立法监管机制

一是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参加人员的范围,但必须是与该项法案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同时,代表不同利益的人员人数应该相当,并确保多方都可充分表达自身的意见建议,防止一边倒。二是建立辩论机制。在法规审议通过环节引人辩论机制,尤其是对分歧较大的法案,让各方面的意见经过陈述、论证、改良、妥协,使得法规案更加完善成熟。三是加强同级监督。成立独立的立法审查小组,由其根据《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法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送设区市的人大常委会。如有违法事实,人大常委会可即行终止并追究责任}s}。四是接受上级监督。严格落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于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法规解释报省人大常委员会备案等规定。   

5.注重实效,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地方性法规实施后,设区市的市人大常委会必须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个别走访、抽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既要听取法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汇报,也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加强与镇(街道)人大的工作联系,积极畅通民意诉求表达和反映渠道,力求多角度、多侧面地掌握客观真实的法规实施情况,为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和评估法规质量提供真实参考依据。如当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实效性、协调性、规范性等六个方面确实出现问题时,设区市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根据评估结论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或出台配套具体规定。   

(三)创新立法机构队伍建设   

1.更加注重立法工作机构建设

一是强化设区市的人大立法主导作用。遴选立法人才进人各设区市的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确保其满编满员。建立与省人大常委会的有效汇报联络机制,并积极派员到省人大常委会跟班学习、参加专题培训。抓好立法培训工作,多邀请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以及立法实践工作者进行教学指导。二是加强政府立法机构建设。设区市的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地方立法工作,主动学习立法知识。有条件的政府职能部门要设立相关法制工作部门,或者落实固定的法制工作人员。三是加强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建设。落实合作协议,给予基地足够的工作指导和经费支持,整合增强研究力量,搭建起一支宽领域、开放式的研究团队,积极服务于为地方立法所需的立法调查、咨询、立法后评估等研究工作。   

2.筹建多维度的立法专家组

在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在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和高等院校、党校、法学会等社会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范围内遴选立法专家,包括熟悉城市管理、城市建设、社会治理创新、环境保护、公共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业务专家,精通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方面的法律专家,起草和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专家,尤其是各省人大具有立法实践工作经验的专家。   

3.探索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一方面,加强法学后备人才培养。优化大学法学课程体系,使之与地方立法相衔接,重点开发建设一批实务技能的主、选修课程模块供法学专业学生修读。了解学习地方立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通过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平台,选派优秀法学专业学生到立法工作机构实习和实践。鼓励法学专业学生组队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另一方面,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向第三方购买起草法规草案服务的奖励、资助机制。设立“立法金点子”奖,对在征集立法项目、法案意见中有好建议的机构和个人进行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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