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伦理司法哲学之现代价值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8日

中国古代伦理司法哲学及其支撑性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伦理司法传统的基本内核。鉴古酌今,其反暴政、反酷刑、重人伦、尚和谐等价值,当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及其现代化建设所汲取或借鉴—在中国,自晚清以来,“西化”似已成为法治变革的思维定式,“中国传统”则成为落后、人治的代名词。因此,提倡汲取“中国传统司法智慧”,难免会有“复古”“不法”之洁难。但若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百年进程中的种种困境稍有反思或者反省,我们就不难发现,反嚼中国司法传统,并汲其精华,对当今中国的司法改革,确有不可思议之裨益。

(一)反暴政

反暴政乃中国古代伦理司法哲学的基本志趣之一。正是在反对殷商暴政的经验总结基础上,周公昌言“明德慎罚”,并着手制定周礼。礼崩乐坏时代的孔子继承了“明德慎罚”哲学的合理内核,主张“克己复礼,天下归仁”,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系统理论。孟子将“克己复礼”具体化为实行王道仁政,并在与齐宣王的对话中提出“暴君放伐”理论,认为不仁不义、残暴失德的君主为“残贼”之人,是可以诛杀的。严而少恩、实施暴政的秦王朝二世而亡,使汉朝统治者重新深刻认识到实施仁政的重要性,礼治成为这种思想下理想的统治模式。汉代的贾谊批判秦王朝专制的《过秦论》为后世反暴政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在这篇著名的檄文中,贾谊着重批评了秦王朝的“仁义不施”,分析了其灭亡的原因在于“繁刑严诛,吏治深刻,赏罚不当,赋敛无度”的暴政,他认为“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故推崇“约法省刑,以持其后,使天下之人,皆得自新,更节修行,各慎其身”的仁政礼治。

作为实施仁政礼治的基本渠道,司法通过对百姓实施惩戒以促其伦理自觉,并进而产生指导或督促言行与伦理道德保持协调的作用。30汉之大儒董仲舒正是在反对秦朝暴政的背景下,引经决狱,以春秋大义任德而不任刑,实施仁政。董仲舒曰:“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非有文德以教训于下也……以刑者甚重,死者相望,而奸不息,俗化使然也。”。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仁政仍然是根本,司法制裁乃是辅助仁政之手段。

切换到当下中国视角,仁政作为具有中国儒家政治哲学的精神内核,依然可以与现代法政社会在价值层面相沟通,提炼、融合或转化成具备中国特色的政治民主、注重教化和保护人权的执政模式。相应地,人民司法在其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当充分汲取传统伦理司法“反暴政”的基本志趣,将社会主义的善政和民主价值渗人其中,并贯彻始终。

(二)反酷刑

反酷刑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世界上每一种文明都对反酷刑做出了贡献。3‘在世界司法文明发展历程中,中国古代伦理司法哲学在“反酷刑”方面的贡献,堪称典范。可以说,中国古代司法的儒化过程,本质上就是中国传统司法“反酷刑”的历史过程。自汉文帝“废肉刑”以来,中国古代司法反对酷刑的历史车轮从未回转。随着唐律的一准乎礼,儒家伦理司法已经定型,肉刑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中基本寿终正寝,取而代之的封建制新五刑(答、杖、徒、流、死),其较之奴隶制五刑(墨、}J . }}l、宫、大辟),无疑是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

在理论上,中国古代伦理司法“反酷刑”之价值诉求集中体现为儒家的慎刑思想。所谓慎刑,就是要求刑罚宽和、人道,反对严刑重罚,以达到则天重伦、刑罚文明和司法公正之效果。在儒家看来,刑罚只是惩恶扬善的工具之一,教化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对于犯罪,如果不教而诛,就是有违人道的暴虐之举。因此儒家主张先教后诛,通过减省刑罚达到约束酷刑的目的,即“刑不滥,而人心悦。”汉代大儒董仲舒就认为,严苛的酷刑秦法,势必“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如以汤止沸,抱薪救火”。为此,他籍从《春秋》,儒化律法和司法,彻底的改造秦代“轻罪重判”“繁法严诛”的法律和刑事政策。

对于必须要执行刑罚的严重犯罪,伦理司法崇尚“刑罚中”“刑当罪”之原则。所谓“刑罚中”,就是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公正公平,否则会导致“民无所措手足”的严重后果,威胁封建统治。董仲舒就运用阴阳五行之说阐释了这种刑罚不中带来的严重后果:“刑罚不中,则生邪气,邪气积于下,怨恶蓄于上,上下不和,则阴阳谬决而妖孽生矣,此灾异所缘而起也。”所谓“刑当罪”则是指罪罚相当,尤其反对株连等酷刑制度,施行酷刑是对人的天性和尊严的无耻而邪恶的践踏。

在司法方法上,早在西周时期,即创设了五听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云:“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周以后,“五听”制度在历朝司法实践中基本得以沿用。如《唐六典》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明孔贞运《明兵部尚书节寰袁公墓志铭》曰:“及曳搞从公(袁可立)于吴门,以迈种劝勉,无取刻深,故公之五听以简孚称。”在实践中,“五听”制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司法权力滥用,反对刑讯逼供等均具有不可移易的价值。诚如贾公彦在《周礼注疏》所言:“以囚所犯罪附于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

当今时代,“反酷刑”仍然是世界范围内司法文明发展的主流价值。但是,出于功利主义考虑,执法者在公正与效率的冲突间仍然会偏向以公益利益的名义实施酷刑。32在当今中国,尽管严格意义上的“酷刑”早已遁迹,但面对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国家治理难题,重刑主义、刑罚扩张等酷刑之变种却仍然颇有市场,并蠢蠢欲动。而从历史上来看,“重刑峻法”从来不是国家善治的最优选项。因此,着眼于未来,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当汲取伦理司法传统“反酷刑”的基本理念和智慧,将非罪化、宽刑化、非监化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改革的全过程。当务之急,应当警惕“重刑主义”之复辟,遏制刑罚扩张之冲动。

(三)重人伦

“人伦”乃儒家哲学的核心范畴,亦中国古代伦理司法的核心价值。所谓“人伦”就是指宗族本位社会中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伦精神则是基于人伦关系的天性所作出的价值选择。33处于中国统治地位的儒家伦理思想是古代人伦精神的渊源。孔子在宗族社会的基础上提出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仁者爱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同时孔子将“礼”与“仁”结合起来用以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至汉代董仲舒用儒学包装汉朝法制,将“三纲五常”作为一种进人理想化的人的生存境界的程序设计,密切地联系儒学的古典人文主主义精神,渲染一种保有和谐的人伦秩序以达到理想社会秩序的氛围,并随着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的确立影响中国达两千年之久。3d

在某种意义上说,自西周以来中国古代司法儒家化改造的过程,正是司法接受儒家人伦精神洗礼的过程。由儒家人伦精神所浇筑的亲亲容隐、存留养亲等制度,则将整个司法过程回缚于人伦精神。所以,伦理司法的意义不在于制裁,而在于教化。司法教化的目标则是回归伦常,维护人伦基本秩序,以使“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重人伦,当然要尚情理。所以,中国古代讲究“天理、国法、人情”合一的效果。所以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之谓,意思是说,司法审判固然要“据法听讼,无有所阿”,即司法官须“直道”司法、以法断罪;但更要顺应人情、天理,即所谓“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正是立基于此,中国古代司法体制中,不仅设有存留养亲等温情制度,亦有推崇“原情”司法之传统—其中“原”,“察”也。原情司法,要求司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既依法断案,也要考察流行于社会而被广泛认同的情理、人情,做到“法情允协”。《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载有许多原情司法的案例,如胡石壁在判决中提到“撰之法意,撰之人情,无一可者”;“法意、人情,实同一体。询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范西塘称“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倘拂情乎,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

反观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转性变革期。法律条文构成的逻辑世界与现实世界仍存在较大隔阂—由法律条文构建的逻辑世界永远不可能取代活生生的现实世界。38立法的时滞性和抽象性难免会存在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地方。而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人为地割裂人之伦理、世之伦常与法律之间的脐带,加剧了法律适用大众化与专业化的紧张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将机械地依照法律条文作出的裁判,很可能会背离群众对于司法的需求,漠视了民众对于人伦关系的认同与拥护。当前司法工作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已经存在较大反差,司法对人伦精神的关怀仍然不够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司法绝不应当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体系与制度的客观组合,还应当包容人在认识与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对自身目的和价值理想的主观关注。

(四)尚和谐

作为儒家法哲学最高标准的“和谐”乃中国古代伦理司法的最高价值。以天人合一为基本内核的儒家法哲学认为自然界存在一种天理,并包含天、地、人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世界安宁和人们幸福的是和谐。司法的要旨即在于促成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它内在地包含天人秩序和人伦秩序。天人秩序即所谓“天人相应”,使得人之行为与自然秩序相协调;人伦秩序即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使得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互不争讼。

前文已述,中国古代司法哲学是以天命观为逻辑前提的。司法不公被认为有违天意,乃破坏天人和谐之举,必生怨毒之气,酿水旱之灾。唐陈子昂曾上武后书云:“冤人吁暖,感伤和气;和气悖乱,群生病疫;水旱随之,则有凶年。”明吴履中在《朝审疏》中曰:“夫一女含冤,三年不雨。匹夫结怨,六月飞霜。其冤抑之气,有以干天地之和,召水旱之灾。”为维护天人秩序,司法官员必须秉公裁判,做到“天人相应”。

如果说,古代司法“天人和谐”之价值意在防止司法专断和不公,那么其“人人和谐”之价值则意在维护伦常体系和秩序,其理想境界即“无讼”。所以,司法的根本价值不在于“听讼”,而在于“止诉”。即所谓“由听讼以驯致无讼”,以达“皆以争讼为耻”“民风淳朴”“刑措而不用”之效果。

当今中国,在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格局中,“和谐”是具有不可移易的元价值。故有必要将其内嵌于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之中,并让司法回缚于这种传统价值—过往历史无法复制,但传统价值却当汲取。我们无意于让司法反古到“天人相应”、“驯致无讼”的时代,但古代司法的和谐价值理念却理当为人民司法所汲取所传承。承此理念,维护和促进人与人之和睦、人与自然之和谐当成为法院和法官的自觉使命。如此,南宋胡石壁当年在《乡邻之争劝以和睦》之言论对今日之法官或仍不失启迪。他说:“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才自和睦,则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力。才自不和睦,则有无不复相通,缓急不复相助,疾病不复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害。今世之人,识此道理者甚少,只争眼前强弱,不计长远利害。才有些小言语,便要去打官司,不以乡曲为念……人生在世,如何保得一生无横逆之事,若是平日有人情在乡里,他自众共相与遮盖,大事也成小事,既是与乡邻仇隙,他便来寻针觅线,掀风作浪,小事也成大事矣。如此,则是今日之胜,乃为他日之大不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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