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民事诉权行为的种类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

  

诉权是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请求裁判的权利。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滥诉行为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有些还存在着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征,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立案登记制下的滥诉行为大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虚假立案    

虚假立案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非法目的而恶意串通,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证据事实,或者隐瞒案件事实向法院提出起诉,借助司法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举例而言,当事人对案外人负有交付义务,但是为了规避该义务而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的目的是通过法院判决将交付义务移转,通过法律裁判剥夺案外人真实的交付请求权。在实践中,这种类型的滥用诉权行为数量最多、甄别难度最大、社会危害性最强}l因为在立案登记制下,立案庭只是对递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就转入实体审判程序,难以辨识诉讼纠纷的真实性。并且虚假立案行为潜藏的主观恶意和非法目的一般隐藏较深,单纯的立案登记程序根本无法判断,往往在进入审理程序中甚至是生效裁决文书做出后才能发现,而此时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己被侵害。在立案登记制推行的背景下,该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应当成为重点规制对象。    

(二)重复立案    

重复立案是指一方当事人不服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程序或者己经产生执行力的裁决,又向法院提起另一次立案的情况。早在罗马法中就出现了“诉权消耗,理论,即诉权本身都会因为提起诉讼而产生消耗,对同一主体基于同一请求提起的诉讼,不得出现两次起诉田。这项原则几经变更,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的经典原则。行为人为了规避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程序,或者推翻己经生效的裁决而实施重复立案这一滥诉行为,意图在二次诉讼中谋取不法利益。一般来说,对于重复申请立案的情形,法院都应当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驳回;对于同一法院收到的重复立案申请,立案庭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法院内部立案记录对这种滥用诉权行为实现有效辨别。但是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去对诉讼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提出立案申请,由于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有限,登记立案的法院一般难以掌握重复立案的情况,从而间接纵容了诉权滥用行为。    

(三)骚扰立案    

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原告在明知自身缺乏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旧提起诉讼,企图借助卷入诉讼的方式给对方造成经济或声誉上的损失目。这种行为与其他滥诉行为有两处显著不同的特征:第一,不追求胜诉判决。原告提起骚扰立案的目的不是通过司法审判维护自身利益,而是使对方在司法审判中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商业信誉。骚扰立案多发生在企业竞争和知识产权等民商事领域,因为商事主体的对时间效率、商业信誉的依赖性高,一旦牵扯进司法诉讼将严重影响正常的经营行为。原告无论胜败与否,都可以造成对方的实质损失,进而达到削弱竞争力的非法目的。第二,以炒作为目的。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各地出现了许多“奇葩诉讼,,如“观众起诉赵薇在电视中瞪目即、“控告大脑被联想电脑控制”、“控告林妙可在微博中不回复留言”等。这类诉讼案件的原告希望借助提起诉讼炒作自身,吸引媒体关注,在客观上干扰了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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