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哲学理论的法学影响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2日

将研究发现,部门法的规定与实践往往需要其背后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对法学理论的进一步追问总是会触及哲学的回应,最后由哲学理论实现终极层面的奠基。这一认识不仅是逻辑上的推论,也是人类思想与文明史上被反复验证的事实。在西方法律的历史中,一个普遍的规律就是反复出现“思想对于制度的先行”,也即长久酝酿后成型的哲学思想与政法理论对后发的法律制度发展提供了指导,并为新兴的法律理论与制度奠基。这样一个事实在主体性哲学和法律主体制度二者互动的历史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如果想要寻找权利能力制度的基础,有必要以历史的方法来加以回顾这一制度在历史上受到过怎样的主体性哲学的影响。对这一历史的梳理,会发现一条关于主体性的清晰明朗的主线。

一、人格理论的源头:古希腊与斯多葛的主体哲学

古罗马的法学深受希腊与罗马哲学的影响。主体一词就来源于拉丁语词汇“subiectum",其基本含义为“基体”,也即作为基础的物体,可以引申为由此出发而对其他事物产生规定性。虽然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语境中它并非只能用来指涉“人”这一物体,但很明显这一意涵与“主客二分”意义上的“主体”已经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按照对主体概念的理解,人正是由自己出发对外部世界产生支配与分配,方才分化出了主体与客体的差别,继而产生了财产、权利、人格等一系列概念,这与人的思维和认识规律是相符的。古希腊著名的谚语“人是万物的尺度”,意涵也正在于此而对世界本源在于水、无限、原子、火等“始基”的认识,也从侧面印证了这种主体自我认识的痕迹。阿图尔·考夫曼在评论这一时期时曾特别指出这意味着“从宇宙主义思维转向人本主义思维……遂取得了从客观法律思维向主观法律思维,同时又迈入价值相对主义之进步,只不过在古希腊自然哲学的语境中,人本身也是物质的存在,精神并不作为独立的存在而被认识和出现,直到苏格拉底以“认识你自己”为出发点重新界定人在宇宙中的位置。

从主体性哲学的角度来讲,苏格拉底所运用的命题是对智者学派的相对主义做出的根本批判,“人”的概念从苏格拉底、柏拉图的哲学开始才一真正具有了同一性。如按照普罗塔哥拉的观点来看,人作为存在者是衡量万物的尺度,但每个人都从自我出发完全可以对同一事物产生不同的认识,最终甚至无法被验证处于相同的一个统一世界,这带来本体论和认识论领域的双重问题,更对作为普遍概念的“人”提出了根本性的质疑,也即,“你”和“我”何以共同称为“人”?对此,苏格拉底以人的灵魂入手,推出了其著名的“理念论”,也即人可以通过其内在灵魂分有真实性,认识到真正的完满和本质的东西,也由此,外部实体世界不是最终、更不是唯一的世界,人的规定性不来自于外部世界的限定,而恰恰在于人自身的特质,也即人内在灵魂的理智,使得这种存在脱离于外在环境。这种认识并把握理念的潜质是为人所独有的,所以这样一种解释进路就否定了相对主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而以“认识你自己”和“知道自己无知”重新解释并维护了人的特殊地位,同时还为人的同一性奠立了基础,可谓是对前苏格拉底哲学的否定之否定,正式开启了一个崭新的认识传统。

随着古希腊城邦世界的逐渐解体,东征的亚历山大将西起南欧、东到印度的整个世界连接了起来,姑且不论这一事件的历史与政治意义,单从作为普遍性概念的“人”的角度来看,这样一个事件意义非凡。残酷的战争迫使多数的、各大古老文明中的人卷入一个新的世界,先前局限于几千米范围内的城邦中的居民开始流落到其他地域,由希腊公民变成了帝国微不足道但被“拉平”了的一份子,而为希腊文明所排斥的波斯文明和陌生的印度文明相混合,更广世界范围内的“人”的认识逐渐产生。拥有身份与财富的贵族的地位朝不保夕,越来越多的“人”发现着身边人与自己本质上的相似之处。由此,一个对后世主体哲学和罗马法传统产生巨大影响的哲学流派留下了自己的论证。

作为忍苦守难、禁欲修身的代表,斯多葛哲学诞生于纷乱的希腊化时代,它必须对一个前所未有的世界环境重新做出解释,特别是为被打破的城邦语境下的道德生活重新寻找到一个可靠的基础。作为回应,首先,斯多葛哲学流派提出了彻底的灵肉分离学说,强调忍耐与服从,通过身体的苦难、物欲的克制来完善理性的境界,而这种维护“灵”的观念则导向“善”的道德生活,这是斯多葛哲学的基本逻辑。其次,受这种学说的影响,斯多葛学派开始认识到普遍的人的存在—如果说在柏拉图时代尚有理性层次上的高下之分的话,那么在斯多葛哲学这里,却绝无希腊、波斯与印度之分,普遍性“人”的概念呼之欲出。如爱比克泰德创立了世界公民学说,而塞涅卡则提出一切的人都是亲戚,应当信奉“爱邻人”的原则。这一微妙的分离学说打破了人与人之间在灵魂上的界限,它强调任何有理性的人都可以通过运用其理性来实现德性,借用这种理性与德性的能力形成新世界的秩序,而这种秩序是普世主义的,永恒、普遍、且唯一。因此,斯多葛学派也就在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世界精神,它在后世分别为一统的罗马世界和推崇“人人平等”的宗教观念了思想资源。所以萨拜因认为:“(斯多葛学派)为世界国家的理念和普世法律的理念提供了一种积极的道德意义。”由此,斯多葛哲学上承希腊哲学并加以创造,直接启迪了罗马的法学智慧,甚至可以说是支配了作为统一大帝国之罗马的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

这种支配性的影响就体现在人格制度上。如前所述,斯多葛哲学提出了世界主义的思想,并明确主张任何人,不论来自何方、财富多少、地位如何,都是平等的。当带有各种个性与特质的人被抛入一个蹂合了各大文明国家的新帝国时,普遍范围的对比必然带来进一步的抽象,而更进一步的抽象又势必会形成更广泛且更本质的认识,也即在罗马人、波斯人、希腊人的基础上抽离出“人”的概念,这是罗马之所以能维持一个大帝国的重要奥秘所在,也是罗马万民法兴盛的缘起,也是罗马法庞杂又细密规则得以成立的前提。古代西方法律文明的第一个高峰毫无疑问是古罗马时期,《学说汇纂》这一权威性的文本开宗明义就提出了罗马法律命令的首要原则:“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这一原则背后所隐含的就是对普遍而平等的人的认识。如在罗马法对于家父权的规定中,父亲是自权人而妻同子都是他权人,但个人在公法领域就很有可能取得与家父平等甚至有所超越的地位,同样作为罗马的公民而被对待。而从万民法的角度来看,随着罗马征服领域的扩大,罗马公民权被赋予越来越多不同语言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外邦人”。据考证,在罗马自身的民法遭遇判决的困难时,会由这些外邦人选择一人出任陪审,将其意见写进报告中,形成一篇能作为惯例的法案。外事裁判官在对这种法案进行选择、批准时,有义务去关注所有文明的法律,由此万民法才一得以产生,也即罗马真正的“国家法”。这一“万民”的认识显然是受到了斯多葛哲学世界公民思想的影响,从普遍主体出发,普世适用的自然法也就呼之欲出了,这也是何以在罗马法时代自然法受到如此推崇的重要内因。自然法是所有“人”共同尊奉的法,即使有罗马市民和其他市民、自有人和奴隶的区分,但在罗马的领土之内,所有人都得以适用。因此考夫曼在评论这一普遍法律的作用时,给出了一个相当形象的比喻,他认为自然法是一个重要的“圆箍”,将整个打帝国都箍在了一起。

二、基督教思想对罗马法人格理论的影响

斯多葛哲学虽然对罗马法产生、特别是万民法和人格理论的产生了基础性的影响,但它本身却也受到了相当的挑战,尤其是受到了普遍的怀疑论浪潮的冲击。斯多葛学派提出自由就在于对秩序的顺从,伊壁鸡鲁学派则提出,人具有主动性,并且应当去要求此世的快乐。与强调宿命论和决定论的斯多葛学派迥异,伊壁鸡鲁创造性地发掘了人“自由意志”的萌芽,他用以提出这一主张的工具是经过改造的原子论。在批判德漠克利特的时候,伊壁鸡鲁“提出了‘原子偏斜运动’的见解,从中引申出主体的个体性、自在性和独立性,……其关键内核即在于个体的意志自由”,这就为“主体”加上了“自由”的蕴含。从事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这一结合具有重大的影响,它是人作为主体得以行使权利义务、并为自身法律行为承担后果与责任的依据,换言之,如果主体不具有自身的自由意志,一切的行为都可诉诸“命运”或者上帝,那么人作为同时权利的主体和责任的主体就丧失了自我承担的根基,其必可以向后继续追究一个环节,将自己主体的地位从内部进行消解。这样的思想基础使得原子论的伊壁坞鲁主义势必导向怀疑论的立场。如果说要在斯多葛学派的“宿命”和伊壁鸿鲁学派的“自由”之间寻找到内在的统一,那么势必要从规范与秩序的来源本身入手。也即从古希腊开始就一直在探讨的秩序之源,究竟是神秘的自然、命运还是人作为主体而自设的规范。显然,在现代文明来临以前,强力的主客二分根本不会产生,人也绝对不能称其为最终世界秩序的来源与主宰。因此,在对秩序这一问题的认识上,斯多葛学派选择了神秘的自然法,而伊壁鸿鲁则最终走向了怀疑论—规则与秩序并不存在任何坚实的基础,甚至人的本质、人的认知能力、人的价值意义全部都是相对而不可知的,由此,人的价值和人的本质都被消解,理论的演进必然呼呼全新的论证。

这一问题最终必然由基督教来解决。这就是同时将灵肉二分的宿命论与原子及自由意志两大理论传统汇流而开创了千年学说的、由圣奥古斯丁开启的崭新的基督教传统。真正对主体理论产生决定性影响甚至塑造了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也毫无疑问正是基督教的系统学说。当然,这里的基督教学说未必全然都是哲学性质的理论,它的一大特色即在于同时融合了信仰与理性,经过世代的论证与累计而形成了一个内部庞大圆融、外部广泛影响到所有思想与实践领域的理论体系。以“耶稣殉难”这一事件为切入,早期的基督教思想家推出了一套全新的主体性理论。只不过相比于后世锐进的人的强主体性宣示(如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乃至更极端的征服自然思想),此时的“人”必须退居臣服者的地位,而以臣服的姿态重新获得主体地位。诚如邓晓芒先生所言:“灵的坚强与肉的虚弱这一强烈对比和尖锐矛盾,驱使人离开了个人人格的本位,将这个人格推斥到一个遥远的彼岸,并通过否定自己的尊严、片面自己化、抽象化和虚无化来重新获得尊严。”针对理性所能捕捉、获得、把握这个世界秩序的有限性,基督教提出以信仰的力量来自我规束,人不再是以自己的理智获得无限,而是通过信仰唯一的神来通往彼岸的完满—“只有发现了自己的无知和罪恶,只有在抛弃虚伪之后作为一个真实的和诚恳的人,即作为一个人格主体,才敢面对具有无上尊严的上帝,才有资格乞求上帝的饶恕。”以这种视角重新解释苏格拉底以降的理论传统,主体开始与人格分离为了两个不同的事物:有限的个人在不可能在洞穴的世界里找寻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更不可能蒙受神的光芒而脱离洞穴,唯有将信仰作为通往天堂的桥梁,人才可能取得幸福与尊严。这看似悖谬的逻辑实则不能以理性的方式强行追问,更不能侥幸想通过人的有限理智来揣测甚至怀疑信仰,这样一种论证恰巧符合了西方进入漫长中世纪以后的情形,因此是有其强大说服力的。

在这种理论脉络中,带有自由意志的人因选择背逆了神的恩典而获得了原罪,理性与德性的匾缺也唯有靠信仰获得救赎。人的原罪致使其根本无力于认识真正正确的东西,也由于此,“法”才被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而由于世界的人都无例外地带着原罪和生来的不完满性,这种不完满本身也就成就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平等”。早在希腊的教父尼斯的格里高利(Gregory of Nyssa)那里,就已经在为人的这种特殊身份做辩护,也即虽然承认人的有限与臣服地位,但这仍不影响人作为“有格的存在”。他引用《创世纪》来着重强调上帝是通过自身的形象来创造的人,将物质世界的土与灵魂世界的精神融合,这是独一无二的,也即人的肉体虽然从属于物质世界,但精神领域却分有着神的尊荣,这是任何动物、植物等生命都不具备的,也因此,人与上帝、天使一道,都有位格与神性,而人的智性正是连接人和上帝之间的纽带。理性指引人来臣服于神的律法来过完善的生活,使得冲动的感情服从于理智、有限的灵魂追崇上帝。如果说斯多葛学派尚且认为人在理性上有智慧和愚蠢的差别,那么基督教思想则直接从生命的自然平等意义上推崇一种更彻底的平等,在《圣经》的《加拉太书》中,有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那里都归于子。”这一立场在基督教对于奴隶制的态度上也可见一斑。显然奴隶的地位与自由人是有差别的,但圣奥古斯丁在其《上帝之城》中明确表达了奴隶制本身并不符合上帝创世时所安排的世界秩序,他说:(上帝)只想让他的有理性的被造物统治非理性的被造物,人统治野兽,而不是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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