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冤假错案”的产生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2014 年岁末,“汉语盘点 2014”活动评选结果揭晓,“法”字荣膺中国年度汉字,反映出全社会对法治建设的高度关注。法,古写作“灋”。是一个会意字,左从“水”,喻意执法公平,惩罚公正,似水的表面;右上从“廌”,即解廌,上古中的神兽,甄别是非曲直是它的特殊技能;右下从“去”,意指鸣冤断狱时,动物廌可以分清好恶,“铁面无私“地触及罪犯,惩罚罪犯。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

反思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有法治则兴,无法治则乱。千禧年后,党和国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举国上下正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应高举法治的大旗,厉行法治。司法作为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手段,其所具有的内在品质是法治建设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一方面,公平正义作为自古以来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更是司法的生命线。另一方面,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弘扬。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法律是一张张写满人民权利的丛书。我国的立法工作都是经过前期科学的调研论证、民主协商,并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制定的,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司法者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权,在具体个案中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让人民群众尊重、信赖、敬畏司法权威。从内心深处自觉遵循司法者的指引,自觉维护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秩序。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中国自古以来乡民社会的一种朴素纯粹的愿望和追求。然而,天不遂人愿。有违法犯罪,有司法机关的存在,就有错误裁判的危险。因为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在某些阶段,还具有局限性。所以司法错案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和司法活动以及法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近些年来,社会舆论上时不时地会有一些冤假错案的报道,但在这些报道中,刑事错案无疑更吸引公众的目光,容易激起社会大众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究欲。习总书记讲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系列司法错案的出现挑战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也客观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削弱。

我们要及时防范、坚决纠正司法错案,对于正在建设的法治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一,有助于贯彻党的依法治国的相关规定以及公正司法。第二,有利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践行司法为民。第三,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提高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最后,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二)研究状况及框架

不同语境中关于错案的定义形形色色,各有千秋。关于司法错案的原因及对策分析,这两方面关系密切,前后承继。国内关于错案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法律出版社 1991 年出版的李建明的专著《冤假错案》,这本书详细、全面地描述了冤假错案的历史性;总结了冤假错案的基本特点、危害以及形成过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学术范围内,探讨了错案的成因、补救及可预防措施。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一些重特大刑事错案相继曝光,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这一阶段的研究理论分析更加地深入和透彻。

西方法治国家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刑事错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蔚为大观,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成果。

美国的一些教授、学术团体或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深入搜集刑事错案,并运用社会学、统计学的相关方法对错案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刑事错案成因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错误的辨认、不可靠的证人证言(含告密者与共犯等的伪证)、被告人的虚假供述、“垃圾”鉴定科学、检控方的不当行为以及辩护律师的失职行为等。针对刑事错案(包括死刑错案)的发现和纠正,除了国家公权力机关检察署努力工作以外,美国的诸多大学和非政府组织(NGO)也承担起广泛的社会责任。

英国注重建立程式化错案应对路径,重大司法改革或司法进步的推动往往都是以重大错案的发现为契机。迅速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对刑事错案的确认及原因展开详细调查,并由专门调查委员会出具报告。对调查报告的重视,使得一部分报告被立法机关采纳,转化为立法。其次,英国注重在现有错案纠正机制外建构独立的错案发现机制,主动纠察冤假错案。建立了独立于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冤假错案的官方申诉机构。 

在日本发生的一系列刑事错案中,原因主要是警方采取各种手段伪造证据,强迫认罪,即刑讯逼供占主流。这就将日本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潜在问题暴露在聚光灯下,为此,日本刑事司法界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改革主要在侦查、公诉、审判三个环节展开。

就司法错案的成因而言,大多数研究较少涉及引发错案的深层次制度、政策、文化等根源;就错案的矫正机制而言,国内理论界大多从诉讼法学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出发,所提出的建议大都属于刑事领域方面的对策,未免显得视域狭隘,缺乏从法学基本理论的视野去切入,从宏观上观察问题,进行全新的论证,更遑论借鉴国外在错案矫正方面的成功经验。

因而本文拟对司法错案的产生及其防治进行基本的法理分析。首先,采用思辨研究法,通过逻辑方法(定义方法)对司法错案展开基本的语义分析,分为普通民众、专家学者、司法机关这三个维度。考察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具体的语言环境中人们使用错案概念。其次,结合典型案例,从理论上区分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错误三类司法错案。再次,综合使用内容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对司法错案发生的缘由进行探索、总结。主要从司法理念、司法职能、司法体制、人类认识活动的有限性和功利主义的惩罚观等法理角度来检视错案产生之原因所在。最后,综上分析,根据司法错案发生的众因,针对性提出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治理错案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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