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MOOC版权服务的法律风险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2日

复制权侵权

国内外各大高校图书馆版权清理的目的无非就是避免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但大学图书馆MOOC版权服务遭遇的首要法律风险就是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

什么是复制权?中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欧盟信息社会的版权指令(2001)》第5条第3款中规定“仅为教学的举例说明或科研目的而使用”、“由公众可以进人的图书馆、教育机构或者博物馆、档案馆进行的无直接经济或者商业利益的特殊复制”可以享受复制权的例外。基于此,它要求主体资格为非营利性的机构,比如图书馆和学校教育机构。复制目的必须是基于“教学的举例说明或者科研目的。”,无任何商业利益,不得损害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复制的数量,加拿大、德国、日本严格限制在少量,《澳大利亚著作权法2008》严格规定复制件只能提供给申请人。

但是,图书馆在MOOC版权清理的服务中对复制权亦或是复制权例外的界限不是很清晰。《美国著作权法》(2007)第107条和第108条(}A)导言和第(}l)款对教师和图书馆哪些复制行为属于复制权例外给予了严格的限定条件:首先,使用目的必须是为了非营业性的教学目的,不具有营利性;其次,对已经发表作品进行的复制的复制件的数量严格控制在一份,但是MOOC环境下,这两项限定条件的解释的不确定性给MOOC但来极大的版权风险,大学图书馆和教师往往陷人侵权的漩涡。

(1) MOOC课程制作中的复制行为必须是为了非盈利性的教学目的。MOOC课程的制作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到第三方版权材料(包括录像等方式获得复制件的复制行为),但前提必须是出于非营利性的教学目的。高校虽然为非营利性机构,可是MOOC环境下与营利性的MOOC平台合作后的复制行为的目的就很难定性了,虽然MOOC课程有部分是免费使用的,但是MOOC也有一些有偿收费服务,比如说在线学习者的注册认证收费、期末考试的收费以及最后授予结业证书的费用,这些都模糊了公益和营利的界限。

(2) 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复制的复制件的数量控制困难。目前MOOC平台对平台使用资源都进行了相关声明,国外Coursera,Udacity两大平台都明确了可以下载资料为个人非商业用途,但是不得复制、重制、转播、分布、分发,商业使用或者转换资料等,但是互联网的特性使得MOOC课程是处于一个开放的接口环境,信息资源被全球学习者共享,因此难以控制复制的数量以及互联网的二次分享,不可避免的涉及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关于MOOC课程制作中需要大量复制文献信息,这个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复制权例外的范围以内,教师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复制他人的作品也是MOOC制作者需要面对的版权风险。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根据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从而有利于界定哪些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第六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设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第八条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Jh}"}$'o

在MOOC环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的判定似乎不那么确定:首先,MOOC地域的广延性极大地突破了传统的课堂教学和远程教育,法律规定的地域限制被打破。MOOC课程的学习者地域分布广泛,数量庞大,比如MOOS平台之一的。oursera学生已经超过700万。其中60%来自美国,其余的学生遍及中国、印度、英国等国家。其次,MOOC课程的学习用户的合法性的质疑,也就是说版权法规定的远程教育的注册学生是否等同于MOOC的学习用户。传统的课堂教育和远程教育的对象和数量的确定,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至于蒙受较大损失,而现行MOOC课程因受众的广泛和不确定,MOOC的学习用户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法律规定的“注册学生”,传统的法律规定已经被打破,法律落后与技术的滞后性增加了MOOC课程的版权风险。高校图书馆在版权清理中如何明确法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的范围也处于比较纠结的状态。

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也是MOOC的一个特点。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明确其使用在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即非商业目的的研究或者个人学习的特殊情况。但是在MOOC环境下,高校图书馆在版权清理中对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很难判断。MOOC课程的本质特征是信息资源的共享并且是免费提供。目前许多高校的MOOC课程是和MOOC平台进行合作的,有的MOOC平台的部分项目是收费的,例如Coursera平台的“签名踪迹”,清华大学的学堂在线的学分认证等,是否属于非商业性目的的界定模糊不清。

关于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的限定有待讨论。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仅仅为少量。MOOC环境下网络传播的使用作品的数量随着网络的传播相对传统课堂是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不可避免陷人陷人侵权的漩涡。

避风港原则引发的版权纠纷

对于平台课程使用带三方材料,国外MOOC平台Cousera,edX和国内的清华大学学堂在线都会提醒教师和大学生使用未经许可的第三方版权资料,Udacity未提及,上海交通大学南洋学堂和东西部高校课程共享联盟也都未制定详细政策,仅仅是指出在公开课上有构成对用户版权的侵犯,权利人可以给网站发权利通知。由此可以看出MOOC开放平台目前主要依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的避风港原则,辅以“告知—拿下”政策来处理相关的版权问题。而相应的高校图书馆在MOOC服务中也可能出示权利声明,称任何权属争议以及法律责任均由课程方提供,也和MOOC平台一样辅以相应的避风港原则下的“通知—下架”政策。

避风港原则,指依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即网络服务商对网民上传至网络的信息没有审查的义务,原则上网站不为网民的版权侵权行为负责,但是版权人向服务商提示网络中存在版权侵权行为后,服务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合法人权益;如果网络服务商接到版权人提示信息后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MOOC环境中,用户因自身对版权专业知识的欠缺或者是对版权最新信息的不了解,便会依赖MOOC平台和大学图书馆。MOOC平台或者高校图书馆若因人为疏忽或者判断失误等做出不实的陈述行为,使得用户遭受侵权的困扰,基于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MOOC平台和高校图书馆需因自己的不实的陈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MOOC平台和大学图书馆都可能出现因自身对版权专业知识的欠缺或者是对版权更新信息的没有及时获得等引起的疏忽、判断失误等人为过失,对版权人提示的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而使用户陷人侵权的可能。英美法系国家对此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在《美国著作权法(2007))第17章第X12条和《韩国著作权法(2006)》第六款都明确规定了约束“下架权”的规定,即错误陈述造成的侵权责任。中国虽然没有错误陈述侵权责任的详细规定,但是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法院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9条的规定,提供他人MOOC课程的高校图书馆和MOOC平台一样仍然承担侵权责任,在出现权属争议和法律争议时同为被诉对象,属于共同侵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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